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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封信

    时间:2020-10-21 20:28:3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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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一封信

      尊敬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刘卫法官:

     您好,十分感谢您能够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这封信,由于刚拿到中院的裁决结果心情难以平静,我们写这封信时难免有些激动,但都是我们的肺腑之言,不当之处还请您能体谅。

     我们是济南市融基.御水山庄的准业主,是贵院 2015 年12 月 22 日受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今天给您写信,是想跟您再阐述一下我们这些业主面临的困境,希望法院能够照顾我们弱势群体,帮我们指出一条解决之道。

     尊敬的法官,我先阐明一个心声,我们都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不会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雇佣律师,到现在折腾了近十五个月的时间打官司,我们一定是遇到了真的很无奈、很委屈、很糟心的事情才走到了今天这样的地步。然而,3 月 28 日,当我们这些业主拿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们官司的终审裁定时,我们真是感觉到了一种绝望!一种对现有司法机构、人民政府彻底的绝望!

     我们的官司说起来很简单:我们都是购买了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融基.御水山庄楼盘的准业主,按照我们

     与开发商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子应该在2014 年 12 月 31 日交付使用。开发商在 2015 年 2 月 2 日-5日期间,在没有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情况下分四批开始强制交房。当时,我们的小区水是地下水,电是临时用电,小区基本无绿化,地下停车场还在施工阶段,小区消防无验收,小区房屋面积都未进行测绘(无实测面积),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为了逃避违约责任强制交房,并且告知我们业主他们已经尽了交房责任,收不收房都当作收房处理。

     从 2015 年 2 月开始我们先后多次到济南市人民政府进行上访,政府给我们的说法是开发商不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是不具备交房条件的,这在山东是有明确规定的,具体可见《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说明。济南市建委、执法局相关领导都出面阐明了这一观点,告诉大家不要收房,因为在山东没有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房子是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一旦收了房子我们这些业主可能都会面临无法获得房产证的最终结果。另一方面,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市政府领导告诉我们,这个要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于是,2015 年 4 月 20 日开始,我们御水山庄有 78 户准业主到济南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了关于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不具备交房条件强行交房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仲裁申请。经过漫长的仲裁等待,2015 年 10 月 13 日济南市

     仲裁委员会以我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附加协议关于交房条件的描述(具备四方验收即可交房)为由,判决我们仲裁申请不予支持,还是支持开发商提出的只提供 2015 年 2月 5 日之前的违约金,承认了开发商交房的合法性。

     我们先后也多次咨询了仲裁委员会的相关领导,给出的结论是仲裁委员会裁定这个结果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而我们提出的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要求属于地方性法规,仲裁委员会对此地方性法规并未采纳,他们只能是按照合同约定来裁定,而法院可能会维护地方性法规的权威做出不同的判决。

     于是,2015 年 12 月 22 日我们御水山庄 13 户准业主,来到贵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经过 3 个多月的等待后,我们看到的结果却是冰冷的“驳回”两字,基本是宣布了我们这些维权业主的“死刑”,终审裁定就这样宣告了我们近 15个月的维权之路终结,宣告了大家对政府、对司法机构能够为我们老百姓做主的期待终结!

     在这里我们要哭诉,为什么法只管百姓不管资本家?

     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也知道《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房屋交付要具备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规定,但是说这是地方性法规不予采纳;合着这个法规只是规定给我们这些业主,如果我们收了房子办理不了房产证,那

     时就是我们自己愿意违反了这个地方性法规,自己活该?而作为开发商的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就可以违反这个法规强制交房,欺压我们业主。从仲裁委、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认为开发商没有错? 在这里我们要哭诉,现有的仲裁司法机制不健全就该让老百姓买单?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们的判决结果第二条认为我们没有证据证实仲裁裁决存有枉法裁决。也就是仲裁过程只要没有明显的漏洞,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时候,法官连我们仲裁案子的细节都不会去过问,仲裁就是一锤定音了!真的是该这样吗?如果真是这样,我们认为根本没必要再设置一个可以申请撤销仲裁的环节了!既然我们的机制上设定了可以撤销仲裁结果的环节,一定是想在最后的环节可以纠正一些错误的裁决,让大家更信服法制尊严!然而,很可惜我们没有看到,的 从这次维权的 5 15 个月来说,至少我们的 小区参与过仲裁的 8 78 户业主已经对现有的法制体系失望至极,不信任至极!

     在这里我们要哭诉,我们和开发商根本不是两平等主体!

     看到济南市人民法院对我们宣判的第三条,我们真是有种苦笑不得的感觉。“涉案纠纷系两平等主体之间因买卖商品房发生的纠纷”,我们如何敢和开发商称为平等主体?您

     也买过房,开发商会跟你说他在合同上哪个条款你可以修改吗?开发商能直接与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吃饭见面聊案情,我们有这样的机会吗?我们就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我们花了半生的积蓄买了开发商的房子,每个月还要给银行按时还着我们的房贷,但是,我们却不敢去收我们买的房子,为什么?因为开放商没有综合备案证明,我们的房子按规定无法办理房产证!

     在这里我们要哭诉,我们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被耍来耍去!

     我们这 13 户业主在 2 月 25 日、2 月 29 日、3 月 10 日、3 月 28 日集体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我们的案件进展,直到最后一次我们才拿到了 2016 年 2 月 17 日就已经出来的裁决书。我们不理解的是官司胜负不讨论,为什么我们的知情权也在被肆意践踏?我们 13 户业主是不是在中院法官的眼中也是刁民,不愿意见我们,也不想告知我们这个案子的情况?

     我们该何去何从?

     我们的房子 2015 年 2 月初开发商就强制交房,但是,2015 年 6 月份才接通自来水,到现在为止都没有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小区环境没有多大改观。现在,我们的官司输了,意味着从司法体系看,开发商交房是合理合法的,我们

     只有接受。如果,我们房子办理不了房产证那也只能就按照合同拿点违约金等着。是这样吧? 我们看不到出路!看不到光明!看不到当今法制社会起码的公平 、 公正!看到 的只有有法不遵!执法无人!老百姓说理难!维权难!官逼民反!

     附件 1、2015 年 2 月 2 日开发商强制交房现场照片 2、2015 年 4 月 1 日我们决定仲裁时现场照片 3、济南市建委、执法局相关处理文件

      御水山庄准业主 2016 年 3 月 30 日 (业主成员:杨立国、张新福、李红艳、杨洋、李凤苗、窦志、路涛、董海江、陈广强、赵启荣、徐刚、乔民华 、肖超、边显阔、熊泽芹)

     附件 1 2015 年 2 月 2 日开发商强制交房现场照片 一、2 月 2 日交房现场售楼处

     二、业主打横幅抗议无综合备案证明强制交房

      三、2015 年 2 月 2 日 3 号楼前还在施工的工人

     四、2015 年 2 月 2 日小区中间的地下车库,还未浇灌水泥

     五、2015 年 2 月 2 日小区所谓的绿化

      六、2015 年 2 月 2 日小区中心花坛还在铺砖

     七、2015 年 2 月 2 日开发商给我们展示的四方验收,最后的一个公章竟然是物业公司的

     附件 2 2015 年 4 月 1 日我们决定仲裁时现场照片 一、小区自来水管道根本未接入

     二、还未完工的地下车库

     三、依旧光秃秃的小区绿化

     附件 3 济南市建委、执法局相关处理文件 一、2015 年 2 月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的停止交房通知

     二、2015 年 2 月 5 日市建委下达的处罚联络单

     三、2015 年 6 月 15 日市中区执法局的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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