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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时间:2020-10-28 20:24:45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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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全区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订本总体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

     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做好纵向的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充分动员和发挥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提高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科技含量,积极引进、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手段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3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管委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管委会负责制定。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公共事件相对应的领导指挥机构或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区管委会备案。

     (4)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社区、行政村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区农工局组织落实和制定,报区管委会备案。

     (5)重点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名单由区安监局提出,报区管委会备案。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举办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区管委会批准。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将不断补充、完善。

     1.5

     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凡涉及跨我区规划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机构

     区管委会是在区党工委领导下,负责全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处置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由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有关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根据省、市政府及其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进行处置;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由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进行处置,或通过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应急管理工作。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区管委会领导处理有关工作。区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协调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参加应急时,相应吸收相关方面领导进入区应急指挥中心领导机构,负责指挥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机构为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总指挥一般由区分管领导担任。目前已有的区专项应急处置机构,作为区应急指挥体系的组成部分,机构名称不变、职能不变、办公地点不变,组成人员相应调整充实,继续承担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今后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目前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1.2

     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为区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区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区管委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和区管委会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落实区各部门及重点部位的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2.1.3

     工作机构 区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1.4

     专家组 区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由区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聘请有关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服务,必要时选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坚决服从区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在应急响应全过程中,从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到善后和灾后重建,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各协作部门及参与单位应主动配合,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全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参见 9.5。

     2.3

     应急联动机制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机构与有关省、市属驻区单位、武警建立应急联系渠道,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形成应急联动体系。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政府监测 区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形成覆盖全区的监测体系,收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各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

     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监测机构对本辖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利用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发 30 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确保区管委会在 2 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比较详细的情况。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 1小时内向区管委会报告事件主要情况,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 4 小时内向区管委会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1.3

     公众报告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对多发、易发的公共事件,要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向区安监局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

     各级应急机构和各专项应急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

     3.1.4

     信息管理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积累的监测资料,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做好常规数据库的监测资料更新工作。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应急力量的组成、分布及其应急能力,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6)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7)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确定。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视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情况,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等级参照国家和省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和省关于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

     级别与预警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2.2

     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提请专家组协助研判或上报市有关部门研判。研判后,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经过研判,预见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不可避免,区应急指挥中心应迅速向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由市应急指挥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发布 I 级、II 级、III 级预警;预见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市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Ⅳ级预警。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级别确定后,由区应急指挥中心或专项应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预警公告。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各种媒介或通过宣传车、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

     3.2.3

     预警调整和解除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级别的变化或者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指挥中心或专项应急机构应宣布预警调整或解除预警。

     3.2.4

     预警处置 国家或省发布 I 级、II 级预警和市发布 III 级预警,且本区处于突

     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之内,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和应急机构要迅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区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Ⅳ级预警后,区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以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络以及电子政务网为网络基础,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建立区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联合与共享,保证区应急指挥中心能够及时、全面、直观地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

     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能够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高效、快捷地传递及反馈应急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III 级)、重大(II 级)、特别重大(I 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省各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区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中应依据上述规定,结合

     本行政区域实际,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并以此作为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4.1.2

     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应根据专业监测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的信息,对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迅速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作出初步判断。级别确定后,区管委会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本总体应急预案一旦启动,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在 1 小时内通报有关应急机构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求其进入应急状态。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一般情况下首先启动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各专项应急机构、各相关部门负责处置;如出现向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级发展的趋势,应适时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处置;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进行处置。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利用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现有的专业通信网和全区政务信息网,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4.2.2

     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事件发生单位和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 24 小时值班,逐日上报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2.3

     现场信息采集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组织力量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采集信息要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报告,根据应急需要,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利用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2.4

     区外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的,由区管委会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地方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发生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

     4.2.5

     涉外涉港澳台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需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各有关部门必须快速作出反应,进行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

     展,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保护好现场; (3)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尽快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机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地区的,要同时向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3.2

     基本应急 一旦突发各类公共事件,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应按照本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组织做好以下基本应急工作:

     (1)信息研判。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根据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信息以及现场采集的信息,评估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研判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及发展趋势,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相应的应急建议。

     (2)应急启动。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属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

     案,并组织指导做好应急工作。

     (3)抢险救助。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展开抢险救助。

     (4)医疗救护。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救护伤员,并通知附近医院做好紧急救治准备。

     (5)卫生防疫。如突发公共事件存在造成疫病流行的风险,卫生防疫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到事发地进行流行疫病医学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6)交通管制。区公安分局牵头,交通等相关部门协助,制定事发地交通管制方案,由区公安分局组织实施。

     (7)现场监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型,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安排专门力量,随时跟踪、预测事态进展,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报告。

     (8)人员疏散。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或危险源没有消除前,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现场指挥人员应划定危害区域或危险区域,由公安部门或有关专业抢险机构组织营救受害或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9)安全防护。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依法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组织相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

     (10)社会动员。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动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力量为区管委会开展应急工作提供支援,指导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慈善机构做好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可依法征收、征用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经营企业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11)损失评估。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由区应急指挥中心或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组织民政部门或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损失评估能够逐户核实的,要逐户核实,登记造册。

     (12)现场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的受害人员已经安全转移,现场危害和危险源已经有效消除,有关部门完成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现场指挥人员经请示区应急指挥中心或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同意后,可以宣布现场应急结束,恢复应急现场常态。

     应急与恢复、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协调行动,同时做好恢复与减灾工作。

     4.3.3

     扩大应急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事态难以控制时,有关应急机构应报请区应急指挥中心启动扩大应急程序。

     当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提供支援或建议启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当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不能有效处置或发展成为重大、特别重大公共事件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提供支援或建议省政

     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或总体应急预案。

     情况特别紧急时,由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和省政府决定全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并依法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领导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指挥场所设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或相关部门。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指挥场所设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或相关部门。

     4.4.2

     现场指挥部 区应急指挥中心、专项应急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区各有关应急责任单位、应急救援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指挥长,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指挥长分别由市、省应急指挥中心指定。现场指挥部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由有关部门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

     4.4.3

     应急工作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为提高处置效率,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中心授权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临时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工作。

     (一)综合信息组。由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任务是对有关情况进行搜集、整理、汇总、传递,对灾情核实、统计、上报、发布,整理有关应急资料,协助对外联络,协助区应急指挥中心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二)治安保障组。由区管委会分管公安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区公安分局牵头,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任务是实施现场警戒、控制,维护治安秩序,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三)抢险救援组。由区管委会分管人武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区人武部牵头,区公安、建设、城管、国土、房管、交通、供电、通信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任务是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抢修公共基础设施,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四)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区管委会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区社会事业局牵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医疗防疫机构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现场救助、现场消毒防疫和人畜疫情控制。

     (五)新闻宣传组。由区管委会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关专项应急机构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管理和新闻报道,同时组织

     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知识等。

     (六)物资保障组。由区管委会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区财政局牵头,相关专项应急机构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负责组织、调集、征用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为受事件影响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生活物资保障。

     (七)交通运输组。由区管委会分管交通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区农工局牵头,公安部门、有关运输公司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确保运输畅通。

     (八)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区管委会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负责涉及港澳台、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媒体的采访。

     (九)环境处理组。由区管委会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卫生、安监、城管、建设等相关部门派员参与。主要监测现场环境污染情况,清理、消洗现场污染物等。

     (十)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区管委会分管公安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民政、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派员参与。主要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障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十一)应急通信组。由区管委会分管建设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区建设局牵头,各通讯运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十二)调查评估组。由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区应急

     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及监察、民政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客观评估,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善后处理组。由区管委会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区民政局牵头,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主要任务是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基本生活;为公众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协调有关单位理赔;开展心理、法律援助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可视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成立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各应急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

     4.4.4

     现场专家组 根据应急需要,相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设立专家组,参与现场应急,提供咨询意见,辅助现场指挥部应急决策。

     4.5

     新闻报道 4.5.1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管委会办公室对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协调与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贯彻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工作原则。

     4.5.2

     突发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公共事件后,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会同区管委会办公室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组,负责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的起草与发布,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应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公布。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4.5.3

     把握舆论导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管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专项应急管理机构要注意舆情变化,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事件发生后,要尽快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要广泛宣传应急工作中的感人事迹,宣传社会公众支援、参与应急工作情况,以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由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领导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4.6

     应急结束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经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报请区应急指挥中心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宣布结束应急行动。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

     技术、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支持。

     5.1.1

     灾民安置 区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要迅速调查、核实灾情,制定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5.1.2

     现场清理和疫病控制 有关部门应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卫生等部门负责做好卫生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1.3

     恢复重建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受灾地区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并向区管委会报告。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

     5.1.4

     补偿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补偿。

     5.2

     社会救助 5.2.1 募捐 建立健全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

     界(包括吸纳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管理和监督工作。

     5.2.2

     司法救济和心理援助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需要司法救济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援助,教育、卫生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可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向特定人群提供社会心理援助。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做好保险理赔工作。鼓励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度危险生产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5.4.1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管委会应派出调查人员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机构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如有需要,区管委会可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5.4.2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专项应急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

     进措施和修订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将总结报送区应急指挥中心。

     5.4.3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每年 1 月底之前,要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并将总结报送区应急指挥中心。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要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相关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需要其他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协助时,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协调。

     区管委会责成区建设局牵头,联合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成立通信应急保障分队。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各通信应急保障分队利用其它可能的途径和技术手段,建立机动通信通道,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1.2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区应急指挥中心通信与信息设施的维护工作,制定应急期间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建立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区应急指挥中心与各专项应急机构、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通信畅通和信息传递。

     6.1.3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电子政务网构建互联互通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研发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制作参与应急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通讯录,确保应急期间联络畅通。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工程抢险和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高效。

     6.2.2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专业应急救援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专业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6.2.3

     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区有关职能部门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实施应急储备,提供应急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建立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各类应急队伍,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公安、消防、卫生、水利、建设、环保、农林、交通等部门、单位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共青团、社区组织、基层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引导成立志愿者队伍,并建立档案。要吸纳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入志愿者队伍,对在应急救援中发挥显著作用、成绩突出的志愿者队伍,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场地、活动资金上为其开展日常活动提供一定的帮助。充分发挥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应急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请求武警、预备役部队执行抢险救灾等任务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6.3.2

     调动应急队伍,一般以公安、医疗卫生等应急队伍为主体进

     行先期处置,区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后续处置。必要时,请求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增援,并组织动员社会志愿者队伍辅助抢险救援。

     6.3.3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应制定应急队伍组织保障方案,结合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区公安分局、交通等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应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交通主管部门要确定运输保障队伍,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可参与应急的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驾驶员名册等。

     6.4.2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交通部门配合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6.4.3

     交通设施、工具受损时,区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区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全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整合应急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应急医疗救护队伍,制定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

     6.5.2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公共事件后,有关部门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发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暴发流行,并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安全情况。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医疗卫生保障的,由卫生部门实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供技术、人员支持。

     6.5.3

     事发地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急诊开放急救“绿色通道”,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制订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应急方案。

     6.6

     治安保障 6.6.1

     区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应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事宜。

     6.6.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公安部门要迅速在事件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保护,及时疏散群众,做好现场控制,维护公共秩序。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6.7

     物资保障 6.7.1

     区经发局制定基本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有关部门要根据区经发局制定的计划,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方案,

     落实有关储备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要加强储备物资管理与维护,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与上一级专项应急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当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供给不足时,请求上级应急机构支援。

     6.7.2

     应急物资保障实行分级负责制,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或跨区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物资储备工作,必要时,可向区请求援助。

     6.7.3

     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区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征调及管理办法,确保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物资供应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7.4

     区工商分局、经发局、农工局等部门要掌握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变化等情况,负责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出现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区经发局要建立紧急生产机制,必要时,组织有关企业恢复或扩大应急物资的生产。

     6.8

     经费保障 6.8.1

     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财政部门应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安置、

     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每年预留一部分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支出需要。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日常维护、队伍培训、演习、科研等开支由相关主管部门纳入年度计划投资和部门预算申报解决。

     6.8.2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企业、村(社区),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请求省、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捐赠和援助。

     6.8.3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8.4

     金融机构应积极建立应急贷款机制和应急资金快速拨付通道,确保在应急状态时正常资金到位前的应急需求。

     6.9

     社会动员保障 6.9.1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涉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进行适当的社会动员予以应对。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管委会一般应在全区较大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应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局部小范围社会动员的,由区有关专项应急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6.9.2

     进行全区范围的社会动员,经区应急指挥中心提交区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6.9.3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

     人力支援。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在事件发生后参与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

     应将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村(社区)建设规划。规划、建设、城管、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部分公园、广场、人防设施、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

     6.10.2

     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改造或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考虑人口密度、人群疏散条件、场地安全性条件、道路通畅情况等因素,应急期间由人防部门负责在附近的重要路口设置明显标志牌。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应急供水、应急棚宿区、应急照明用电和应急厕所等基本设施。长效避难场所应设置备用的应急指挥部、应急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卫生防疫、广播等配套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相关部门分别负责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卫生防疫等保障工作。

     6.10.3

     各专项应急机构应当建立紧急避难场所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情况等信息。需要较大规模安置受灾群众,可依法征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场地、房屋,必要时也可以征用经营性宾馆、酒店、招待所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紧急避难安置工作实行以事发地安置为主的原则。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1.1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与专家组成员的联系制度,并将专家组组成人员的基本资料、联系方式提供给区应急指挥中心,建立专家数据库。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行动,并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以进一步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水平。

     6.11.2

     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各专项应急机构应依托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研发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

     6.11.3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机构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探索建立健全我区综合减灾、紧急处置模式和运作机制。

     6.12

     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各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以及新闻媒体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和报警电话,增强公众危机意识和自救能力。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把正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列为在校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

     7.2

     培训 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总体应急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把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党政干部知识更新培训内容。各专项应急管理机构应建立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专业培训。

     7.3

     演习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区应急指挥中心每年结合一个或几个专项应急演习,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责任,使各有关方面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演习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并加以完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1.1

     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 本总体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社会危害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8.1.2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雷电、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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