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范文大全 古典文学 职场知识 中国文学 公文书信 外国名著 寓言童话 百家讲坛 散文/诗歌 美文欣赏 礼仪知识 民俗风情
  •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竞聘演讲
  • 会议发言
  • 爱国演讲
  • 就职演说
  • 开业开幕
  • 思想学习
  • 征文演讲
  • 经验材料
  • 述职报告
  • 调研报告
  • 工作汇报
  • 年终总结
  • 申报材料
  • 学习体会
  • 企划方案
  • 活动方案
  • 技巧经验
  • 模板范例
  • 思想宣传
  • 经济工作
  • 工作报告
  • 组织人事
  • 反腐倡廉
  • 慰问贺电
  • 先进事迹
  • 思想汇报
  • 入党申请书
  • 党会发言
  • 先进性教育
  • 入团申请书
  • 个人简历
  • 演讲稿
  • 调查报告
  • 实习报告
  • 和谐社会
  • 观后感
  • 读后感
  • 作文范文
  • 自我鉴定
  • 讲话稿
  • 自查报告
  • 2020《民法典》人格权编,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内容)

    时间:2020-08-17 16:02:0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人格权 民法典 内容

     学习《民法典》 人格权编 ——人格权编九大亮点及全文内容——

     前言: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等权利。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修改的最大亮点, 不仅使民法典能够鲜明地体现尊重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的立场, 而且紧跟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 实现了党中央提出的“保护人民的人身权、 财产权、 人格权”的要求。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人格权修改的亮点及全文内容!

     第一、

     人格权编九大亮点

     1 1 、

     人格权有哪些内容,

     能否转让?

     首先, 我们需要知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 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等权利。并且,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也就是说, “其他” 为具体人格权利种类和保护留下兜底的空间。那人格权能否像财产权一样放弃、 转让、 继承呢? 答案是不可以的, 基于民法保护人、 发展人、 成就人的目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人格权具有专属权, 权利人不得放弃、 转让, 亦不

     得继承。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第九百九十二条 2 2 、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曾经一些历史名人的后人对影视作品不满意, 认为与事实不符,侵犯先人的名誉, 于是起诉到了法院。

     那么后人都可以起诉到法院吗? 是否有范围的限定呢? 本次民法典修改给出了答案, 死者的配偶、 子女、 父母有权起诉, 以上的人也死亡的, 其他近亲属有权起诉。因为我国法律对于近亲属有相关的规定, 这样就限制了可以起诉的人的范围。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 肖像、 名誉、 荣誉、 隐私、 遗体等受到侵害的, 其配偶、 子女、 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 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3 3 、

     主张违约责任可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 婚庆服务合同、 骨灰保管合同、 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等违约行为引发的精神损害是可以预见的。

     在此之前, 违约一般不会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主张经济赔偿或者违约金。

     以后我们能在合同中约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 也可以在因为违约侵犯了他人人格权的时候, 除了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还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 4 、

     人格侵权责任赔偿的差异化处理

     小朋友们, 在我国曾经有一个案例——“范志毅赌球案” 。

     范志毅是一名球员, 他以体育日报刊登的《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一文侵害了其名誉权为理由,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体育日报赔礼道歉、 赔偿精神损失费。

     但是, 最后法院并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因为范志毅是公众人物, 媒体可以对其行使舆论监督, 在这过程中可能造成轻微损害, 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所以, 可以把“范志毅赌球案” 视为《民法典》 第 998 条的雏形, 法院考虑到了原告的职业特点的特殊性, 从而认定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 第 998 条规定,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 影响范围、 过错程度, 以及行为的目的、 方式、 后果等因素。也就是说, 在人格侵权中的赔偿标准认定, 要根据行为人和受害人实际情况考虑, 不能一概而论。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 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 影响范围、 过错程度, 以及行为的目的、 方式、 后果等因素。

     5 5 、

     开展人体临床试验,

     人体基因、

     人体胚胎等研究活动须受多重限 制

     科技发展的今天, 各种有关基因以及人体胚胎的医学和科研活

     动层出不穷, 人格权编在社会迅速发展的基础上, 对相关科研以及医学活动的正当性作出了限定。

     “基因编辑婴儿” 等事件, 提醒了我们开展相关研究, 除应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 还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开展人体临床试验应经审批、 审查、 告知、 书面同意等程序, 开展人体基因、 人体胚胎等研究活动须受多重限制。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 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 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 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 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 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6 6 、

     首次明确禁止性骚扰

     某学校的教师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对学校 1 名女学生进行言语骚扰, 可以依据《民法典》 的现有法规, 给予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予以辞退并解除其劳动合同, 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民法典》 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了“性骚扰” 认定标准, 即违背他人意愿, 以言语、 文字、 图像、 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性骚扰并不局限于工作场所, 《民法典》 还细化了用人单位的防治和制止性骚扰的责任。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 以言语、 文字、 图像、 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 企业、 学校等单位应

     当采取合理的预防、 受理投诉、 调查处置等措施,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 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7 7 、

     明确对笔名、

     艺名等的保护

     一天, 裘千丈自称其为“铁掌水上漂” , 能够徒手切瓷杯、 内功冒烟、 漫步小水塘!

     这时, 郭靖来询问他:

     “千丈叔叔, 你是不是侵犯了千仞叔叔的姓名权? ” 裘千丈说:

     “没有呀, 我没说我是裘千仞啊~” 黄蓉接着说:

     “千丈叔叔, 但是你冒用艺名也不行哦!

     你到处使用弟弟的艺名行走江湖卖艺, 他知道吗? ” 裘千丈非常羞愧的低下了头. . . . . . 小朋友们, 你知道吗? 这样冒用他人艺名、 笔名的行为是违反民法的哦!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 艺名、 网名、 译名、 字号、 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 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8 8 、

     隐私权纳入民法典保护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每天有大量的骚扰邮件、 信件、 电邮, 短信、 垃圾短信等等。

     其实这样的骚扰行为干扰到了我们私人生活的安宁, 是一种侵权行为。

     个人的私生活别人不可以干预, 不可以侵犯,不可以给公开。

     我们隐私当中包含最重要的内容是私人生活安宁, 这也是隐私权最核心的部分。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 侵扰、 泄露、 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 私密活动、 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以电话、 短信、 即时通讯工具、 电子邮件、 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

     进入、 拍摄、 窥视他人的住宅、 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

     拍摄、 窥视、 窃听、 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

     拍摄、 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9 9 、

     明确个人信息界定,

     不得过度处理他人个人信息在生活中, 我们也会经常接到推销、 广告、 骚扰电话等等, 我们甚至不知道这些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出去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不得非法收集、 使用、 加工、 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 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生物识别信息、 住址、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健康信息、行踪信

     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 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

     人格权编全文内容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定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禁止性规定】

     人格权不得放弃、 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人格标识许可使用】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 己的姓名、 名称、 肖 像等许可他人使用,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死者的姓名、 肖 像、名誉、 荣誉、 隐私、 遗体等受到侵害的, 其配偶、 子女、 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 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 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受害人

     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 恢复名 誉、 赔礼道歉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 人格权行为禁令】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 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 影响范围、 过错程度, 以及行为的目 的、 方式、 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 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 舆论监督等行为的, 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 名称、肖 像、 个人信息等; 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 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 网络

     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 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一条【 身份权的法律适用】

     对自 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 适用本法第一编、 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没有规定的, 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

     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生命权】

     自 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 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身体权】

     自 然人享有身体权。

     自 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 由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健康权】

     自 然人享有健康权。

     自 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法定救助义务】

     自 然人的生命权、 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 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六条【 人体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 人体组织、 人体器官、 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 欺骗、 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 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也可以订立遗嘱。自

     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 该自 然人死亡后, 其配偶、成年子女、 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人体买卖】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 人体组织、 人体器官、 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八条【 人体临床试验】

     为研制新药、 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 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 会审查同意, 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 的、 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 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 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人体基因、 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时的义务】

     从事与人体基因、 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

     违背他人意愿, 以言语、 文字、 图像、 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 企业、 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 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 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侵害行动自 由和非法搜查身体】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 限制他人的行动自 由, 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

     自 然人享有姓名权, 有权依法决定、 使用、 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 己的姓名 ,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

     法人、 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 使用、 变更、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 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 盗用、 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 然人选取姓氏】

     自 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 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姓名、 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自 然人决定、 变更姓名 , 或者法人、 非法人组织决定、 变更、 转让名称的, 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 名称的, 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笔名、 艺名等的保护】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 艺名、 网名、 译名、字号、 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 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

     规定。

     第四章肖

     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 像权】

     自 然人享有肖 像权, 有权依法制作、 使用、 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 己的肖 像。肖 像是通过影像、 雕塑、 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 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 像权消极权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 污损,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 像权人同意, 不得制作、 使用、 公开肖 像权人的肖 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 像权人同意, 肖 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 复制、 发行、出租、 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 像权人的肖 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肖 像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 像权人同意: (一) 为个人学习、 艺术欣赏、 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 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 像; (二) 为实施新闻报道, 不可避免地制作、 使用、 公开肖 像权人的肖 像; (三) 为依法履行职责, 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 使用、 公开肖 像权人的肖 像; (四)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 不可避免地制作、 使用、 公开肖 像权人的肖 像;

     (五)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 像权人合法权益, 制作、 使用、 公开肖 像权人的肖 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肖 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释规则】

     当事人对肖 像许可使用 合同中关于肖 像使用 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 应当作出有利于肖 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肖 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 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 像许可使用 合同, 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 像许可使用 期限有明确约定, 肖 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解除肖 像许可使用合同, 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 除不可归责于肖 像权人的事由外, 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 参照适用肖 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 然人声音的保护, 参照适用肖 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 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 声望、 才能、 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 舆论监督等行为, 影响他人名 誉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捏造、 歪曲事实; (二)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 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 对明显可能引 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 内容的时限性;(四) 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 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 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作品侵害名誉权】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 含有侮辱、 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 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 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 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 侵害其名誉权的, 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 己的信用 评价; 发现信用 评价不当的, 有权提出 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 删除等必要措施。

     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 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 适用本编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不得诋毁、 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 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 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 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

     自 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 侵扰、 泄露、 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 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 私密活动、 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以电话、 短信、 即时通讯工具、 电子邮件、 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 进入、 拍摄、 窥视他人的住宅、 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 拍摄、 窥视、 窃听、 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 拍摄、 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

     自 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 然人的各种信息, 包括自 然人的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生物识别信息、 住址、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健康信息、 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 适用有关隐

     私权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处理个人信息的, 应当遵循合法、 正当、 必要原则, 不得过度处理, 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征得该自 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 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 明示处理信息的目 的、 方式和范围;(四) 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 存储、 使用、 加工、传输、 提供、 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 在该自 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 合理实施的行为;(二) 合理处理该自 然人自 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 但是该自 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 然人合法权益, 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自 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 发现信息有错误的, 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 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 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 存储的个人信息; 未经自 然人同意, 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 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

     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 防止信息泄露、 篡改、 丢失;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 篡改、 丢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按照规定告知自 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 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国家机关、 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 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一、理性认识,科学看待办公室工作

     二、创先争优,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一)强化学习意识。

     (二)增强大局观念。

     (三)提升服务水平。

     (四)发扬吃苦奉献精神。

      同志们:

     今天,我就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建设,给大家上一次党课。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理性认识,科学看待办公室工作

     一是办公室工作位置非常重。政府办公室是政府工作的“参谋部” 、“作战部”和“后勤部” ,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办公室人人都是秘书,都是服务员,都要按照秘书的标准来要求。作为政府工作的“参谋部” ,办公室在辅助政府决策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办公室人员虽不是领导但服务领导,虽不做决策但影响决策。作为政府工作的“作战部” ,办公室在确保政府政令畅通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政府决策要掷地有声,领导意图要顺利实现,大事要事要见到实效,都离不开办公室抓贯彻、抓督查、抓落实;政府各项重点工作要有序推进,离不开办公室协调各方、统筹运作,消除梗阻、促进和谐,使各级各部门围绕政府工作大局唱好“一台戏” 、走好“一盘棋” ,形成方方面面共同推动工作的合力。作为政府工作的“后勤部” ,办公室在政府日常工作运转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工作要实现快节奏、高效率,离不开办公室高质高效、周到细致的筹备安排和服务保障。由此可见,办公室的地位和作用极其重要,同志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肩负起辅政理政的光荣使命。

     二是办公室工作责任非常大。大家想一想,我们办公室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政府、代表着领导,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会在全县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办公室对外还起一个“窗口”作用。乡镇、部门的同志,外来的同志对我们的印象如何,对政府的印象如何,很大程度上同办公室的工作相联系。办公室工作出色,人家就会说这个地方工作真不错;办公室同志如果工作草率、态度生硬,人家对这个地方的印象就不会好。所以办公室工作与全局工作密切相关。同志们一定要认公号老秘带你写材料整理识到,我们在办公室工作,事事关系政府大局、人人关系领导形象。作为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基层干部群众对大家很尊重,也很照顾,一定要知足、自重。同志们要清楚,我们之所以被人高看一眼、厚爱一分,主要得益于大家在政府机关工作、在领导身边工作,大家的一言一行,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代表着领导的形象。我讲这些旨在说明,工作在政府办公室,我们肩上的担子沉甸甸的,我们的责任重于泰山。

     三是办公室工作要求非常高。办公室的重要地位、重大责任和工作性质,要求我们的工作绝对不能满足于一般化,而必须是高标准、严要求、争一流。一方面,办公室作为政府的中枢机关,是全县的一面旗帜、一个标杆,对基层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有着示范导向作用,必须以高质量、高水平的工作做好表率。如果我们工作标准不高、绩效不好,对基层就没有说服力,我们协调工作、督查落实就缺乏力度。比如,我们政府办公室组织一个会议,每一个细节都要做到精益求精,无可挑剔,绝不能出现领导到齐了而参会人员还没组织就位,领导讲

     话时话筒不响了,颁奖时证书发错等诸如此类的情况。另一方面,现在领导同志的理论水平、决策水平在不断提高,领导方式方法在不断改进,对办公室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在的领导,知识文化水平和各方面的能力都很高,办公室的同志给领导搞服务,就必须有较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办公室的同志不仅要当专家,还要当杂家,要一专多能,做“多面手” ,不仅了解上级政策、民情民意,还要准确把握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重点,不仅要精通业务,还要熟悉、研究、探讨县域工业、农业、文化旅游各产业发展情况,对全县经济主要数据、重点项目、重点产业要如数家珍、张口就来。否则,就难以服务到位。再一方面,现代社会发展步伐在加快、生活节奏在加快,全县发展中的大事要事多、急难任务多,领导的担子非常重、时间非常宝贵,办公室的工作如果跟不上节拍,就是没有尽到责任。因此,我们干工作、办事情一定要高效率、快节奏,决不能拖拉误事,要以办公室的高效运转保证政府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创先争优,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目前,办公室整体工作和作风情况是好的,我们所做的工作、办公室的形象得到领导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但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在我们的干部队伍当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在学习上,有的不勤学、不真学、不深学、不善学;有的不愿意动脑、不勤于思考、不善于动笔。在日常工作上,有的工作不严谨、不细致。特别是办公室年轻同志较多,虽然悟性较高,头脑灵活,接受事物快,但也存在心浮气躁、急功近利,以及工作不扎实、不深入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

     只有切实解决问题,才能防止雨过地皮湿,确保活动不走过场,以后,我们要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把办公室学习、服务、规范、创新、廉洁的价值追求深深植根于办公室每名同志的思想和行动中,进一步增强办公室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下面,结合加强办公室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我讲几点意见。

     (一)强化学习意识。重视学习、善于学习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宝贵经验。一要解决“为何学”的问题。一个人的底蕴从哪里来?从学习中来。君子曰:学不可以已,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我们身处办公室这个平台,舞台不可谓不大;工作在领导身边,“老师”不可谓不好,又正值风华正茂的年纪,可塑性强,发展空间大,更要自我加压、强化学习,常思能力不足,常怀本领恐慌,常找学习差距,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坐下来苦读、静下来思考,去掉浮躁气、增加书卷气,努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各种知识,努力使自己尽快成为“五会”优秀干部。二要解决“学什么”的问题。一是对有关文件和主流媒体文章反复研读,培养感觉。做到烂熟于心,运用自如。从文件中可以了解过去做了什么、现在正在做什么,重点是什么、主要矛盾是什么、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什么,有什么样的困难、主要问题是什么、未来发展的方向、目标、任务是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在文件中都有所体现。阅读这些文件既能温故知新,亦能温新知故。从主流媒体的文章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很多信息,尤其是政治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丰富我们的思想、开阔我们的视野,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进行服务工作。二是对领导讲话深入思考、仔细领

     会。在办公室工作,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深刻领会各级领导讲话中的思想、观点,并在工作中把领导的这种思想、观点与具体情况相结合,消化吸收,学以致用,落实到决策服务中去。无论是学习文件还是领导讲话都要注重读原文。因为原文集中了实践中方方面面的情况与问题,也集中了干部群众的想法与愿望。三是要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交万个朋友。读万卷书,才能晓天下事,知地厚天高、兴衰成败、万物轮回,才能有底气,所谓“腹有诗书气自华” 。行万里路,就是要经过大事件的考验、大风浪的吹打、大场面的熏陶。只有经历风雨,才能开阔视野,才有更大的气度与能力去角逐人生的舞台。交万个朋友,就是善于学习身边人的优点和强项。《增广贤文》中有句话说得好:“结交需胜己,似我不如无。”我们与领导、与部门、与群众打交道的机会很多,要把每一次交往都当作向他人学习的机会,自己就会越来越优秀,越来越强大。四是要养成善于学习的习惯。西方有句谚语:“播种习惯,收获性格;播种性格,收获命运。”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良好习惯的养成与个人的成长进步密不可分。学习是一个循环往复、动态发展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坚持形成习惯,使之成为一种常态,成为一个常数而非变数。要养成勤于思考的习惯。勤于发现问题、思考问题,通过努力最终找到合适的方法解决问题,使思考真正成为生活中的一种习惯。一个善于思考的人,习惯思考的人,往往不会因循守旧,不会迷信书本,不会盲从他人。

     (二)增强大局观念。古语有云: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办公室就像一台机器,每个科室就像机

     器的一个零件,只有把每个零件做精,机器才能高速运行。办公室每个科室的工作,都紧密涉及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我们要善于从全局来谋划办公室工作,每位同志都要做到“身在兵位、胸为帅谋” 。一要中心意识强。我们要时刻围绕发展大局,准确把握大局,突出服务重点,在服务发展、服务决策、服务落实上下大力气,在思想、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就要求我们每项工作都要增强自觉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抓早、抓好、抓实效上下功夫。要进一步提高综合协调能力,认真履行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的职责,努力把各项事务摆布好,把各类资源整合好,把各种关系协调好,形成做好工作的强大合力;着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对政府部署的工作、领导交办的事项,我们要跟踪问效、跟踪问责,主动服务、抓好落实,进行跟踪督查,及时反馈工作落实情况,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二要领会意图准。准确领会领导意图是我们开展工作的重要遵循,是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的前提和基础。身为下级,如果不知道、不懂得、不善于去领会上级的意图,即使勉强完成了工作任务,也很难让领导满意。这就要求我们要想领导所想、谋领导所谋、急领导所急,不断提高对领导意图领会的质量,努力做到思维上同向、思想上同拍、工作上同步,切实把领导意图转化为具体工作思路和办法,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三要工作眼界宽。视野的宽窄与眼界的高低,反映了一个人的思想水平和工作水平。要善于看发展大势。成大事者,必谋大事;谋定而后动,则可事半功倍。要出好主意、提好思路,必须有仰望星空的情怀,有登高望远的气魄。这就要求我们以

     全局视野来审视、谋划办公室工作,切实将把握大势、着眼大事作为思维取向,当好参谋助手,使提出的各项举措建议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要虚心看他山之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能搞“闭门造车” 、当“井底之蛙” ,而应以开阔的胸襟认真学习借鉴别的地区、别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少走弯路,在比较中发现和弥补自己的短板。要认真看自身实际。办公室是政府的服务机关,必须坚持一切工作从政府需要出发,创造性的贯彻落实政府决策部署,不提高不可攀的目标,不喊有名无实的口号,让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建议都建立在稳扎稳打的基础之上。四要思考谋划深。深思细谋、科学筹划,是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能力素质。只有在“想”上深入一步,才能在“干”上高人一筹。要在工作中干出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增强创新意识,既要遵循规律、按照程序,更要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推动办公室工作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单一服务向多元服务转变,有浅层服务向深层服务转变,由一般服务向优质服务转变。

     (三)提升服务水平。办公室的所有工作任务,最终目的都要为领导、为基层、为群众服好务。要牢固树立重规范、守规矩、讲程序的意识,做到心中时时想着制度,公号老秘带你写材料整理遇事处处遵守程序,自觉做到按制度办文、办会、办事,同时还要把握好常规事项和应急事项的特点,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不断提高领导满意度和服务质量。一要提升精细化水平。细节决定成败,办公室工作无小事,更要在细节上做研究、做探讨,把握好细节。在革命战争年代,周恩来总理就要求党的机要工作要做到“准确、及时、保密” ,后来就推

     广为整个秘书工作的准则。作为秘书工作,首先要注意准确,千万不能草率马虎。要树立“零差错”的服务思想,强化精品意识、质量意识,无论是哪项工作、哪个岗位都要往深处想、往细里做,事事严格要求,件件精益求精,绝不能满足于一般化,绝不能满足于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的低标准、低层次,努力做到无论是辅助决策、督查落实的大事实事,还是安个话筒、摆个桌签、环境卫生的琐事小事等都不出差错,确保各项工作都争创一流。要做到准确、精细服务,就一定要注意超前谋划,做好提前预备动作。综合协调是否及时高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作预见性、主动性和灵活性;会议办得是否成功,很大程度取决于我们是否做了精心的准备;材料文稿是不是具有权威性、指导性,要看有没有把握准领导思路、是不是吃透了基层情况。凡事要注意想在前、做在前、服务在前,主动做好事前调研、事中协调和事后督查等工作。二要提升规范化水平。规范很关键,很重要。办公室工作接触面宽,应对的事情多,面对的环境也比较复杂,从办文办会到统筹协调,从文件收发到值班登记,从接待安排到后勤服务,每项工作都要有明确的规定、严格的程序,必须建立起规范化、科学化的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顺畅高效运行。三要提升高效化水平。效率决定成败,办公室工作的效率至关重要。办公室工作千头万绪,党委的决策部署要通过这里传达,多种信息要在这里汇集,工作运行要靠这里保障,既有政务、也有事务,涵盖了诸多方面,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另外办公室工作急事多、琐事多,工作少有疏忽,动作稍微一慢,就很可能影响政府决策执行的质量,影响全局工作。所以,各项工作决

     不能一般化水准,决不能拖泥带水,更不能延误时间。一是突出一个“早”字。对各项工作要早计划、早安排、早协调,最大限度的争取主动、赢得时间。二是突出一个“快”字。办公室不论办文、办会还是办事,一定要坚持高效率、快节奏。工作一旦定下来,就要雷厉风行、说干就干,决不延误时间、拖泥带水,以“事不过夜”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三是突出一个“高”字。办公室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每位同志一定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增强工作的精品意识,一切以高标准要求,一切向一流看齐,务求把每一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力争在最短时间,用最快的速度,优质高效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发扬吃苦奉献精神。办公室工作辛苦,生活清苦,平日里加班加点是常事,节假日值班守备是惯例,遇到重大活动或紧急情况,更是需要夜以继日连轴转,这就要求大家必须付出大量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大家干的是辅助性、铺垫性工作,是舞台的幕后人员,没有台词,没有亮相机会,可能是无名英雄,默默无闻。这就决定了大家要正确对待名利荣辱,树立无私奉献的精神,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一要敬业。敬业离不开热爱。一个人如果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怀着感情和兴趣,往往会全力以赴,调动起自己的全部能量,全神贯注地研究和解决所遇到的困难问题。二要务实。首先,为人要诚实。诚信是为人处世之本。大家作为领导的参谋助手,在“三服务”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因此做人是否诚实守信、做事能否脚踏实地,都是至关重要的。从全县大局来讲,办公室是牵头抓总的部

     门,我们都在领导身边工作,每个科室、没名同志都有赋予了一定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机关牌子大、领导靠山硬” ,就有所依仗、有恃无恐,更不允许滥用领导和办公室的名义谋取个人私利。办公室工作的特点就是文多、会多、事多,而且文、会、事相连,环环相接、丝丝入扣,既讲究规范和程序,又讲究速度和效率,没有一种求实务实、吃苦耐劳的精神和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态度,难以保障服务工作的有序进行。三要勤奋。才干是在不断实践中获得的,能力也只有依靠实践才能提高。只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才能做到学以致用、用以所学。只有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坚持勤学习、勤思考、勤锻炼,不断总结经验,才能把自己的感受、体会升华为理性认识,把自己的知识转化为实际运用能力,也才能使自己服务工作有所创新、有所提高、有所发展。同时,办公室工作被动性强,要变被动为主动,勤奋是个关键,必须做到心勤、嘴勤、眼勤、耳勤、手勤、腿勤。心里要想事,嘴里要说事,眼睛要看事,耳朵要听事,手里要干事,腿脚要跑事,靠勤奋来补漏拾遗,把工作干好。勤能生巧,办公室工作应变性强,不是光机灵就可以了,还需要勤干多练,与同事常沟通,多留心领导言论,靠勤奋造就熟练,靠熟练提高悟性,这样悟出的东西才会引起领导的共鸣。

    • 范文大全
    • 职场知识
    • 精美散文
    • 名著
    • 讲坛
    • 诗歌
    • 礼仪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