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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中小学校学生睡眠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1-06-10 10:18:0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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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 1 2021 年中小学校学生睡眠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落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并优化学生睡眠管理,探索科学有效的睡眠管理方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学校特细化学生睡眠管理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睡眠管理的重要意义。

     睡眠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是学校注重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体现。提高课堂的效率,需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可见学生的睡眠情况是高效课堂的关键,要积极做好和改善学生的睡眠情况,引导学生家长关注学生的睡眠质量并宣传睡眠重要性和睡眠不足的危害性,从而达到家校共识,共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睡眠的布置与实施。

     1 1、明确睡眠时间要求。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应达到 0 10 小时,学校、家庭要共同努力,确保学生充足的睡眠时间。

     2 2、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校早上 8 8 :0 20 开始上课,学生不要过早到校,进校时间为 7:40 — 8:00。课间休息不少于 0 10 分钟,学生 12 :35 —— 13 :5 25 午睡。就寝时间不晩于 21:00,家长应督促按时就寝不熬夜,确保充足睡眠。

     3 3、严格控制作业总量。教师要提升课堂教学实效,加强作业统筹管理,低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0 40 分钟。指导学生充分利用自习课或课后服务时间,在校内基本完

     成书面作业,避免学生回家后作业时间过长,挤占正常睡眠时间。学生参加校外培训要适当,家长要督促培训机构结束时间不得晩于20:30,不得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布置作业。

     4 4、努力提高睡眠质量。教师要关注学生上课精神状态,对睡眠不足的,要及时提醒学生并与家长沟通。指导学生统筹用好回家后时间,坚持劳逸结合、适度锻炼。指导家长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就寝环境,确保学生身心放松、按时安静就寝。

     三、加强监管,优化睡眠管理保障措施。

     1 1、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构建本校学生的睡眠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抓规范要求,从制度上规范家长和学生睡眠情况的落实。建立学生睡眠常规检查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形成以班主任和家长协调配合 的管理机制,注重对学生睡眠质量的反馈,确保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达到要求。

     2 2、强化督查,完善评价。学校将班级睡眠开展情况作为班主任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将学生睡眠工作的开展落到实处。

     学校以关心、关爱、关注、关切之心出台学生睡眠管理要求,希望能够引起各位家长的共鸣、重视,更希望得到您的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圆学生一个好梦!

     中小学校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聘用制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考勤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连江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教学校、进修校、职专和技工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

     第三条 教育局人事科根据本规定加强考勤管理和指导,其他职能科室协助做好考勤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考勤管理负有完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业绩评估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事假

     第七条 单次连续事假 5 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单次连续事假超过 5 天(含 5 天)的,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八条 每学年度累计事假超过 7 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在教职工大会上说明准假原因。

     第九条 教职工出国(境)或在国内探亲、旅游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

     第十条 由县教育局审批的事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教育局核准。未达 40 周岁育龄妇女连续事假时间达到两个月的,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事假达一个月的,应提供请假当月的妇检证明。

     第十一条 事假按本规定折扣工资。

     第三章 病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的,单次连续 5 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单次连续超过 5 天(含 5 天)的,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十三条 每学年度累计病假超过 14 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在教职工大会上说明准假原因。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病假,应当视病情提供相应病历材料,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的报告单、拍片、医疗

     费发票等。由用人单位审批的病假,提供乡镇及以上医院出具病历材料;由县教育局审批的病假,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病历材料和医保发票。

     第十五条 未满 40 周岁的育龄妇女非住院治疗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病假达一个月的,还应当提供请假当月的妇检证明。

     第十六条 因住院治疗请病假的,可以住院通知书和预交住院费发票等材料办理预请假手续,出院后三天内提供上述病历材料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每学期初向县教育局报批一次。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病假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病历材料。

     第十八条 病假按本规定折扣工资。

     第四章 法定假 第十九条 因结婚请假的,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书》,由用人单位按下列要求审批:

     (一)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的可一次性享受 15 天的婚假;

     (二)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的或再婚者可一次性给予 3 天的婚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祖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申请 3 个工作日的丧假。丧假由用人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分娩的,女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分娩假,男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妻子生育照顾假,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审批:

     (一)双方属晚婚或已婚女教职工满 24 周岁,合法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一次性享受 135-180 天的分娩假。分娩假期不含寒暑期的,享受 135 天假期;分娩假期含寒假的以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60 天;分娩假期含暑假的以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 180 天。

     (二)非晚婚生育或一次生育多胞胎的女教职工,合法生育的可一次性享受不超过 90 天分娩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生育假增加 15 天; (三)夫妻为双职工的,妻子生育时,男方可享受 5 个工作日的照顾假。照顾假应在孩子出生当月申请; (四)女职工分娩假应当不迟于分娩当日提出申请,并提供准生证、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夫妻双方签名的书面保证书)等。提前请分娩假的要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预产期证明,待分娩后提供出生证。

     第二十二条 上述法定假,不折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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