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范文大全 古典文学 职场知识 中国文学 公文书信 外国名著 寓言童话 百家讲坛 散文/诗歌 美文欣赏 礼仪知识 民俗风情
  • 范文大全
  • 古典文学
  • 职场知识
  • 中国文学
  • 公文书信
  • 外国名著
  • 寓言童话
  • 百家讲坛
  • 散文/诗歌
  • 美文欣赏
  • 礼仪知识
  • 民俗风情
  • 谜语大全
  • 名言警句
  • RPO方案样本

    时间:2021-03-03 18:26:39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样本 方案 RPO

    RPO方案样本 本文关键词:样本,方案,RPO

    RPO方案样本 本文简介:叔牙招聘服务合同本招聘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订立。甲方:乙方:联系地址:联系地址:(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鉴于甲方在业务发展的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向其推荐人才。经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第1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RPO方案样本 本文内容:

    叔牙招聘服务合同

    本招聘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

    订立。

    甲方: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

    鉴于甲方在业务发展的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向其推荐人才。经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1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人事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1.2

    应向乙方提供所招聘职位的详细信息,以使乙方明确该职位对象选择的标准;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可靠性。有权利对于乙方所推荐人选(以下简称“被推荐人”)独自决定是否录用。

    1.3有权利向乙方了解被推荐人人选的寻访工作进展。

    1.4

    对乙方所提供的被推荐人信息不得转递任何第三方(甲方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及办事机构除外),不做转换推荐,否则视为该被推荐人已被甲方录用。

    1.5

    在被推荐人选正式录用前,为其保密。

    1.6

    应通知乙方被推荐人的上班日期和录用通知中写明的薪资内容。

    1.7对被推荐人即使当时没有录用而在其被推荐后之一年内被录用的,甲方同意视此为乙方推荐成功,并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3.2条规定的总体费用。

    1.8

    如被推荐人的最终签约单位或实际服务单位为甲方的关联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及办事机构等,甲方同意视此为乙方推荐成功,并应按本合同3.1条和3.2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1.9发现乙方提供的被推荐人资料有与其它渠道此前所提供的资料重合时,应在收到乙方资料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声明,否则应被视为获得甲方的认可。

    1.10

    按本合同第3条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11甲方陈述并保证具有签订本合同和履行其项下义务的公司所有必须的权力和授权。

    第2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有权利依据甲方的要求独立开展工作。

    2.2应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规定的有关人事及招聘政策、法律法规。

    2.3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空缺职位提供合适人选,保证被推荐人的基本素质介绍符合甲方所提供信息的要求。

    2.4应在接到甲方的招聘职位信息后,指派专人或小组负责为甲方提供服务,在两到三周内向甲方提供被推荐人人选报告;每个职位向甲方提供不少于三个可面试的被推荐人的报告。

    2.5应及时将访寻的情况与甲方沟通。

    2.6应根据甲方要求,尽最大可能提供被推荐人的背景材料和参考资料。

    2.7应根据甲方要求,安排甲方与被推荐人的面试事宜。

    2.8在被推荐人成功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期内,乙方不将该推荐人再推荐给第三方。

    2.9

    有权利依据本合同第3条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10乙方陈述并保证具有签订本合同和履行其项下义务的公司所有必须的权力和授权。

    第二部分

    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3条

    费用标准

    3.1

    招聘职位:

    3.2

    招聘要求:男女不限,年龄20-30岁,做过销售类工作(不要求是大宗商品类),对于金融方面电销有比较大的热忱。

    3.3

    招聘人数:合计

    第4条

    支付方式

    4.1自被推荐人在甲方正式上班之日起

    日内,甲方支付服务费给乙方。

    4.2总体费用:收取的服务费用总额为人名币

    元,入职10人三天内结算一次个人佣金费用50%,合计人名币

    元,该批次10人保证期过后三天内付清入职人员剩余佣金合计人名币

    元。

    4.3乙方应向甲方开据全额正式发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每迟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不少于未付金额2‰的滞纳金。

    第三部分

    服务保证

    第5条

    乙方就推荐服务的保证期为一个月,自被推荐人在甲方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第6条

    若甲方所聘用的被推荐人在被录用后一个月内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认为其不胜任本职工作,或其违反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管理规定,或其本人辞职),

    甲方必须在被推荐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该情况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就该职位向甲方推荐其他被推荐人(如甲方未就该职位人选增加新的要求或所增加的要求乙方书面认为接受的,则乙方就此推荐不再另行向甲方收取费用;如甲方改变职位要求,则乙方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不予退还。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在与被推荐人签署录用通知后,甲方未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则乙方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第四部分

    合同期限

    第7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自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经书面约定可续延本合同。

    第五部分变更与解除

    第8条变更与解除

    8.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解除。

    8.2如因甲方原因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对至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已因实际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承担补偿责任。

    第六部分

    保密信息

    第9条

    在本合同项下,保密信息指所有甲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披露给乙方或其员工的信息。乙方保证对甲方的上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类信息及本合同的内容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地披露给第三方,但被推荐人除外。但是如果该信息在此之前已因不可归咎于一方过错或疏忽的原因已为公众所知或已进入公共领域的除外。

    第七部分

    违约责任

    第10条

    如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则该方应对其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其它各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但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本协议时所能预见到的损失。若未履行本协议系由双方的过错所致,则相关方应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八部分

    一般规定

    第11条

    任何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的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协商开始后三十天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12条

    如本合同有遗漏,双方应书面达成一条与如果该事项在一开始便予考虑时所应达成的条款的目的和意愿相符的条款,并且该等条款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13条

    本合同包含了双方对其中所列事项的全部约定和协议,并取代了以前所有有关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协议或意向声明。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14条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每一份均为原件,各份合在一起构成同一份文据。

    鉴于此,本合同已由双方代表签署盖章,并自该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5

    篇2: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制度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关键词:范本,样本,房屋租赁合同,制度,格式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

    号楼租赁给乙方。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详见附件)。

    二、甲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详见附图)。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含联营)用,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位于该建筑物的

    为乙方广告位置,共

    平方米、楼外停车场

    平方米可供乙方免费使用,期限按本合同有效期执行(广告申请、制作费及日常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房间内有:中央空调(冷气、暖气)、消防设施、滚梯、货梯及供配电等设备。上述设备的运行及维修费用,包含在租金之内,乙方不再另行付费。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五、租赁期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

    六、合同有效年度租金共计为

    万元(人民币)。*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

    万元*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

    万元*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

    万元

    ……

    七、每一个租赁年度按四个季度计算。

    八、电费按日常实际使用数(计量)收费,每月10日前交上月电费(甲方出示供电局收费发票)其它费用,双方协商补充于本条款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甲方

    (一)

    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并负责年检及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

    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三)

    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贰百千伏安的供电额度。

    (四)

    完好并及时地向乙方所租用的房屋提供中央空调、电梯、电源及其它设施,遇有故障应及时修复(小故障应在2小时内解决,大故障应不超过6小时解决)。夏季保证室内温度在24摄氏度以下,冬季保证室内温度在18摄氏度以上。

    (五)

    负责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为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及相关手续。

    (六)

    甲方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乙方正常营业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设除外),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通报。由于供电线路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七)

    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次引进同类(家用电器)商户。如违约应向乙方赔偿

    百万元人民币经济损失费,并清除该商户。

    (八)

    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行业规定,并向乙方提供管辖区防火部门出具的电、火检合格证书复印件(详见附件)。

    (九)上述设备、设施出现问题甲方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如甲方不能及时实施,乙方有权代为修复或更换,费用(以发票为准)由房租扣除。

    十、乙方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

    (二)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三)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十一、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付给甲方

    元人民币为定金,在正式营业后五日内将首季度的租金(冲减定金后)余额

    万元人民币付给甲方。

    十二、乙方从第二次付款开始,每次在本季度前5天交付。

    十三、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可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或现金等方式。

    十四、本合同签订及甲方收到定金后,甲方应在15日之内将房屋腾空交给乙方。

    第六条

    房屋装修或改造

    十五、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第七条

    续租

    十六、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七、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第八条

    其它

    十八、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十九、本合同的某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接到函件方在十天内书面答复对方,在十天内得不到答复视同同意,最后达成补充协议。

    二十、双方各自办理财产保险,互不承担任何形式之风险责任。

    二十一、乙方营业时间根据顾客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九条

    违约

    二十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已交纳定金后,甲方未能按期完好如数向乙方移交出租房屋及设备,属于甲方违约。甲方每天按年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回延误期的定金,直至全部收回终止合同。

    二十三、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面提高租金,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超额租金。

    二十四、任何一方单方面取消、中断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二十五、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属于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除付清所欠款项外,每天向甲方支付所欠款1%的违约金。超过60日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

    二十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不视为违约。甲方应将乙方已预交的租金退还给乙方。

    二十七、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未能正常营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第十条

    合同生效、纠纷解决

    二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乙方交付定金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九、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诉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三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十一、甲、乙双方需提供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一条

    其他

    三十三、本合同正文共五页,随本合同共六个附件:

    附1:甲方有效房产证明复印件

    附2:租赁位置平面图

    附3:用电及防火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附4: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5: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

    法人:

    法人: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注意事项:

    1、签订此类合同时如合同租赁期为8年或10年,可将合同时间拆分成三个或四个阶段,将来财务上印花税时,可为公司节省部分资金。

    2、将合同分成三个阶段,按不同的价位进行付款。

    篇3: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20XX年新规定样本电子版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2016年新规定样本电子版 本文关键词:样本,电子版,新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2016年新规定样本电子版 本文简介: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2016年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2016年新规定样本电子版 本文内容: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

    2016年新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

    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

    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同时废止。

    11

    • 范文大全
    • 职场知识
    • 精美散文
    • 名著
    • 讲坛
    • 诗歌
    • 礼仪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