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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时间:2020-09-28 11:54:4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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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99 )

      1 总则

      1.0.1 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 符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Lo—计算跨度;

      h—计算高度;

      n—构件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次梁数;

      nc—柱数;

      nmb—主梁数;

      nsb—次梁数;

      nw—墙段数;

      ns—板数;

      nd—危险构件数;

      nrt—屋架;

      ndrt—危险物价构件榀;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μa—房屋 A 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 B 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 C 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 D 级的隶属度;

      μa—房屋组成部分 a 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组成部分 b 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组成部分 c 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组成部分 d 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 a 级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 b 级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 c 级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 d 级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 a 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 b 级的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 c 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 d 级的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 a 级的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 b 级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 c 级的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 d 级的隶属度;

      γ—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ρ—斜率。

     2.2 代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Fd—非危险构件;

     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 鉴定程序

     3.1.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检测调查: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3.2 评定方法

     3.2.1 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3.2.2 第一层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3.2.3 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 a、b、c、d 四等级。

      3.2.4 第三层次应范围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为 A、B、C、D 四等级。

     4 构件危险性鉴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受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4.1.2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3)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2 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 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 梁、檀条、搁栅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 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为一构件。

     4.2 地基基础

     4.2.1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4.2.2

     地基基础应站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4.2.3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 2 个月大于 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生产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 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 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 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4.2.4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 85%(R/γOS<0.85);

     2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3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 2 个月大于 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4.3 砌体结构构件

     4.3.1 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3.2

     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实测砌体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3.3

     砌体结构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状况。

      4.3.4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受压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 85%(R/γOS<0.85);

      2 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 2mm、缝长超过层高 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 1/3 的多条竖向裂缝;

      3 受压墙、柱表面风华、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 1/4 以上;

      4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 1mm;

      5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 0.5mm;

      6 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 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7 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9 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沿母线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10 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 14,二层大于 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 6c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 1/6。

     4.4 木结构构件

     4.4.1 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4.2

     需对木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木材的力学性质、缺陷、腐朽、虫蛀和铁件的力学性能以及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木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4.3

      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构造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裁面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4.4.4

     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木结构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 90%(R/γOS<0.90);

     2

     连接方式不当,改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和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3

     主梁产生大于 Lo/150 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4

     屋架产生大于 Lo/150 的挠度,且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 h/120;

     5

     檀条、搁栅产生大于 Lo/120 的挠度,入墙木质部位腐朽、虫蛀或空鼓;

     6

     木柱侧弯变形,其失高大于 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 1/5 以上;

     7

     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倾斜纹理和斜裂缝的斜率ρ分别大于 7%、10%、15%和 20%;

     8

     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4.5 混凝土结构构件

     4.5.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5.2

      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碳化和钢筋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混凝土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5.3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的根部和顶部的水平裂缝,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稳定等。

      4.5.4 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作用效应的 85%(R/γOS<0.85);

     2

     梁、板产生超过 Lo/150 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 1mm;

     3

      简支梁、连续梁跨中部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 以上,且缝宽大于 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缝宽大于 0.4mm;

     4

     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和斜裂缝,缝宽大于 1mm,板产生宽度大于 0.4mm 的受压裂缝;

     5

     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 1mm,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

     6

     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7

     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直径的 100 倍以上;

     8

     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 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9

     墙中间部位产生交叉裂缝,缝宽大于 0.4mm;

     10

     柱、墙产生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高度的 1%,其侧向位移量大于 h/500;

     11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 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小;

     12

     柱、墙侧向变形,其极限值大于 h/1250,或大于 30mm;

     13

     屋架产生大于 Lo/200 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缝宽大于1mm;

     14

     屋架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 的 2%;

     15

     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

     16

     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规定值的 70%。

     4.6

     钢结构构件

     4.6.1

     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4.6.2

      当需进行钢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6.3

      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4.6.4

     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 90%(R/γOS<0.9);

     2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

     受拉构件因锈蚀,截面减少大于原截面的 10%;

     5

     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 Lo/250,或大于 450mm;

     6

     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 Lo/600,且有发展迹象;

     7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中规定值的 1.2 倍;

     8

     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 h/150,平面外大于 h/500,或大于 40mm;

     9

     屋架产生大于 Lo/250 或大于 40mm 的挠度;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 h/150。

      5

     房屋危险性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1.2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本标准鉴定。

      5.1.3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5.2

     等级划分

     5.2.1

     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机构和护围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5.2.2

     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 级:无危险点;

     2

     b 级:有危险点;

     3

     c 级:局部危险;

     4

     d 级:整体危险。

      5.2.3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 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

     B 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 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

     D 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5.3 综合评定原则

     5.3.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5.3.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5.3.3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单位;

     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数量和比例;

     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厚的可修复性;

     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5.4

     综合评定方法

     5.4.1

     根据本标准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

      5.4.2

     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fdm=nd/n×100%

     (5.4.2)

      式中 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危险构件数;

      n—构件数。

      5.4.3

     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列计算:

      psdm=[2.4ndc+2.4ndw+1.9(ndmb+ndrt)+1.4ndsb+nds]/

      [2.4nc+2.4nw+1.9(nmb+nrt)+1.4nsb+ns]×100%

      式中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rt—危险屋架榀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板数;

      nc—柱数;

      nw—墙段数;

      nmb—主梁数;

      nrt—屋架榀数;

      nsb—次梁数;

      ns—板数。

     5.4.4

     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esdm=nd/n×100%

     (5.4.4)

      式中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危险构件数;

      n—构件数。

      5.4.5

      房屋组成部分 a 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a—房屋组成部分 a 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6

     房屋组成部分 b 级的隶属度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μb—房屋组成部分 b 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7

     房屋组成部分 c 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μc—房屋组成部分 c 级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8

     房屋组成部分 d 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μd—房屋组成部分 d 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9 房屋 A 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A=max[min(0.3,μaf),min(0.6,μas),min(0.1,μaes)]

     (5.4.9)

      式中 μA—房屋 A 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 a 级的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 a 级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 a 级的隶属度;

      5.4.10

     房屋 B 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B—max[min(0.3,μaf),min(0.1,μbes)]

      (5.4.10)

      式中μB—房屋 B 级的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 b 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 b 级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 b 级的隶属度。

      5.4.11

     房屋 C 级的隶属度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c—max[min(0.3,μcf,)]

      式中μc—房屋 C 级的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 C 级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 C 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 C 级的隶属度。

      5.4.12

     房屋 D 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D=max[min(0.3,μdf),min(0.6,μbs),min(0.1,μdes)]

     (5.4.12)

      式中 μD—房屋 D 级的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 d 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 d 级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 d 级隶属度。

      5.4.13

     当隶属度为下列值时:

     1

     μdf—1,则为 D 级(整幢危房)

     2

     μds—1,则为 D 级(整幢危房)

     3

     max(μA,μB,μC,μD)=μA,则综合判断结果为 A 级(非危房)。

     4

     max(μA,μB,μC,μD)=μB,则综合判断结果为 B 级(非危房)。

     5

     max(μA,μB,μC,μD)=μC,则综合判断结果为 C 级(非危房)。

     6

     max(μA,μB,μC,μD)=μD,则综合判断结果为 D 级(非危房)。

      5.4.14

     其他简易结构房屋可按本章第 5.3 节原则直接评定。

     寻一处清幽,觅一分杳然 孤独,是沉淀心性的一剂良药 孤独时的寡言罕语更甚过侃侃而痛不言,笑不语,此时无声胜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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