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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小学法治教育的三重维度优秀范文

    时间:2023-02-03 14:11:2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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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法治教育的三重维度优秀范文

    中小学法治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活动,其实施过程是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发力的过程,涉及教育活动供给方(政府、学校、教师)、教育活动受众方(学生)、教育活动监督方(政府、家长、公众)等多元利益主体。以下是蒲公英阅读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01中小学法治教育的价值意蕴

      马克思将价值及其产生机理阐释为“价值是从人们对待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价值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基于这一哲学视野下的价值界定,中小学法治教育的价值意蕴强调法治教育与学生全面发展需求、学校教育需求、国家法治建设需求等相关联的特质。

      (一)全面发展价值

      法治教育是公民法律通识教育和公民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学生法治素养的主要方式。法治素养是学生核心素养的重要构成因素,与培养学生的文化底蕴、科学精神、健康生活、自主学习、责任担当和实践创新等基本素养息息相关。可以说,法治素养是现代公民进行社会生活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此外,中小学法治教育是培育学生“公民主体性”的重要侧面。“权利和义务是公民主体性的外在表现,人格是公民性的内在特征。公民主体性的核心是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和自由意识。”这也与中小学法治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目标相契合。

      (二)教育价值

      中小学法治教育是中小学校以学生为对象,以法治为主要内容开展的教育活动。学校法治教育的根本落脚点在于教育,其实践价值也彰显于教育。中小学法治教育涉及学校、教师、学生等多元主体,涵盖法治与教育等多重领域,不仅旨在培育学生法治意识、提升学生法治素养,还对教师法治素养和专业育人能力提出新要求,同时也促进学校治理法治化以及学校法治文化的建构。法治教育的实践性、专业性和形式的多元化,对于丰富学校教育的内涵、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创新学校教学的路径具有积极意义。

      (三)法治价值

      法治的根基在于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同。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就是要在学生心中植入法治的种子,让学生初步形成基本的法治意识,懂得法与公民、法与生活、法与社会关系密切,懂得法对公民的保护与约束,让学生在知法守法的同时,懂得爱自己、敬他人,有担当、讲诚信,守规矩、知敬畏,等等,为学生养成“法之大者,为国为民”等法治信仰奠定基础。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在价值取向、内容构成、形式结构等方面越加凸显以人为本和对公民权利保障的系统化、科学化。教育在情感和价值层面的意涵往往是培育和引领认同,法治对公民权益的认同和保障也会进一步促进公众尊法、信法意识的形成。学生在逐步积累法治知识和提升人文素养的过程中,既是国家法治发展建设的监督者、反思者,也是实践者和推动者,并逐渐成长为法治的追求者、拥笃者和捍卫者。

      02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内容向度

      中小学法治教育不仅仅是传播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引导、培育学生树立法治理念和提升法治能力,旨在培养学生作为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法治素养和法治意识。

      (一)法治常识教育是基础

      法治常识是中小学生作为特定年龄阶段的公民进行社会生活所应当了解、知道和掌握的具体的、表象性的法治知识,具体指《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列明中小学生应当分学段开展法治教育的内容。《法治中国建设规划(xx—2025年)》提出要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据此,宪法知识教育应当是中小学法治常识教育的重点。

      法治常识教育是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基础,并不是说中小学校要以知识灌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而是强调“学而时习之”在中小学生法治教育中的重要性。中小学不同学段的法治教育各有侧重点,“小学生法治教育重在生活规则启蒙,中学生法治教育重在法律规范认知”。学生对基本法治常识的反复学习、了解和适度的记忆,是学生理解法治、深入思考法治以及践行法治的认知起点。

      (二)法治意识培育是核心

      广义上的法治意识是主体关于整个法治现象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是学校教育与学生习得双重作用的结果。中小学可以围绕“现代法治的三重要义”确定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要点。

      1.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

      现代法治的第一重要义在于法是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准则,社会成员进行各种行为时都应当以法律为基本规范,享有法律确认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据此,中小学校应当注重培育学生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

      权利往往与利益、自由相对应,权利意识强调公民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即只要不侵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凡是法未禁止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活动。换句话说,权利的边界是他人的权利。权利意识让学生明白个体权利的行使以不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为边界,其与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爱自己、敬他人”相呼应。

      义务的核心含义是“应当”,法律意义上的义务一般是由法律予以显性规定或隐性设定,或者由主体根据自主意愿承诺作出相应行为,前者如赡养父母的义务,后者如合同义务。义务意识强调在特定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应当性、合理性,其与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有担当、讲诚信”相呼应。

      2.正义理念与程序意识

      现代法治的第二重要义是作为基本社会准则的法本身是能够体现基本正义、维护基本秩序、保障基本利益的良法。据此,中小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正义理念与程序意识。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法不仅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其本身的制定过程、内容规定、制度变迁等都是正义的体现。法治视野下培养学生的正义理念,更多的是引导学生养成平等意识、自由意识等法治意识。法治视野下的正义理念与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道德正义”相呼应。

      程序是国家治理与公民生活之间的纽带,国家公权力的设定和运行、公民私权利的保障、法律责任的履行等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程序是现代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最重要的理念之一,程序通过明确主体之间的活动范围、规范主体的行为方式,有助于消解权力的恣意,提高主体对行为后果的理性认知。程序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与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有分寸、知进退”相呼应。

      3.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

      现代法治的第三重要义是法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权威,法能获得普遍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了法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与之相对应,中小学校应当注重培育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规则意识是守法的上位概念。守法是主体对法律规则的遵守,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规则的一种,守法是对主体行为所作的最低限度的规则要求。培育学生的规则意识不仅要教育学生遵守法律,还应当强调学生对于道德规则、善良风俗等一般社会规则的遵守。规则意识有助于学生养成“讲规则、守规矩”的行为习惯。

      责任可以分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积极责任指特定主体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后果负有积极的促进义务,即“主体分内应做之事”;消极责任指主体由于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或者没有履行促进义务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中小学法治教育中的责任意识教育,不应局限于法律责任教育,还应当涉及公民责任、社会责任、道义责任等内容。责任意识与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尽本分、不害人”相呼应。

      03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实践路径

      审视当前中小学法治教育,还存在“法治课程未受到足够重视、法治教师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不足、法治课程教学理念与教学方法落后、法治教育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实践中的问题最终还是要在回到实践中予以解决,在系统整合现有法治教育资源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应对之策,以供商榷。

      (一)多元举措提升法治教育师资素养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xx—2025年)》将“加强对教师的法治教育培训,配齐配强法治课教师、法治辅导员队伍,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等列为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举措,为当前提升法治教育师资素养提供了参与和依据。

      1.中小学法治教师与法治教研员专业培训同步推进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阶段分批次推荐中小学法治教师和法治教研员参加全国范围的法治教师专项培训,如教育部组织开展的“中小学法治教育名师培育工程”“中小学教师网络法治教育培训项目”等。之所以应当将地方教研室的法治教研员纳入培训人员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发挥教研员对区域内法治教师的再培训和实践指导作用。实践中,一名法治教研员可以指导区域内多个中小学校的法治教师进行法治课程教学实践,将教研员纳入法治教师专业培训范围,提升法治教育教研员的法治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可以发挥以一带多、以点带面的积极作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程度发挥法治教师专业培训的成效。

      2.探索地方性法治教师专业培训项目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建立基层学校普法联动工作机制,整合地方法治教师培训资源,以建立地方性教育法治研究中心等项目为契机,充分调动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法治实务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参与中小学法治教师培训的积极性,鼓励相关组织单独或联合开展法治教师专业能力培训,并建立相应的评价激励机制,提升地方性法治教师专业培训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3.多渠道拓展学校法治教育的师资供给

      一是系统整合现有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和法律顾问参与学校法治教育工作机制,适当拓宽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的聘任渠道。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在青少年普法工作方面的沟通协作,鼓励中小学校聘任法院、检察院、司法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高校法学院等基层法治实践组织人员参与学生法治教育,拓宽学校法治教育的师资力量。

      二是探索构建区域内、校际联合聘任优秀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探索建立法治教育名师宣讲团,由热爱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有较高法治教育能力的人员定期开展校际巡讲,提高校外法治教育师资的专业化水平。

      三是中小学校可以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教育工作的职能,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引导有余力、有热情、有专业能力的家长参加学校志愿性法治教育,或为学校法治教育活动提供资源支持。

      此外,中小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系统梳理本校法治教育资源,提前谋划每年度师生法治教育的内容、课时和方式,使学校法治教育的体系性、科学性更强,在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合理利用其他渠道的法治教育师资、课程等资源。

      (二)线上线下融合丰富法治教育形式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学校丰富法治教育形式、整合法治教育资源、拓展法治教育空间、生动法治教育内容提供了技术支持。中小学校可以积极整合线上法治教育资源,通过灵活多样的法治教育过程使受教育者得到丰富、真实的法治体验和教育。

      一是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法治学习活动,如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网上学习、“宪法小卫士”在线学习测评等,让学生在学习宪法知识、宣讲宪法故事的过程中深刻感悟宪法的权威和法治的崇高。

      二是结合学校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安排,适当组织学生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等网站在线观看法院庭审视频。线上观看庭审视频避免了组织学生前往法院旁听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等不确定因素的干扰,让学生在校内也能够切实体验司法审判中的法治实践,提高了学校法治实践教育的效率。

      三是积极倡导学校法治教师在教有余力的前提下,每学年参加一两门高校法学专业相关课程的网络公开课,如法理学、民法学、宪法学等与教师教学实践和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课程。学校可以将教师参加网络慕课学习情况列为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安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给予教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三)健全评价机制提升法治教育成效

      中小学法治教育评价既是对学生法治素养及其发展情况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也是考察、激励、改进和完善学校法治教育过程与成效的过程。

      1.学校法治教育过程评价

      学校法治教育过程评价的评价指标包括教材、计划、课程和师资四项。

      其一,法治教育教材除统编教材《道德与法治》外,还可以将地方性法治教育教材、学校校本教材等列入奖励性评价指标。

      其二,学校法治教育教学计划应当纳入学校每学期或每学年整体教学计划,对课程实施、课时安排、师资配备、学科教研等进行科学谋划。

      其三,学校法治课程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结合地方和学校实际情况开好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丰富创新学校法治教育实践活动。

      其四,师资是学校法治教育的关键因素。学校法治教育师资的具体评价标准包括学校法治教师的数量、专职和兼职法治教师的比例、法治教师的培训情况等。

      2.学校法治教育效果评价

      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直接对象是学生,学校法治教育效果评价主要体现为学生法治素养的变化情况。中小学生法治教育效果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法治认知、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行为能力和法治信仰。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相关要求确定具体评价标准。同时,要注意评价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同年龄阶段学生法治教育效果的具体评价标准之间应当具有阶段性、连续性和系统性。

      3.评价主体的多元参与

      中小学法治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活动,其实施过程是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发力的过程,涉及教育活动供给方(政府、学校、教师)、教育活动受众方(学生)、教育活动监督方(政府、家长、公众)等多元利益主体。中小学法治教育的评价主体应当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适当兼顾评价人员的专业能力,如掌握法治、教育评价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或技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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