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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时间:2020-10-10 11:59:20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指引 解读 办法

      管 理 办 法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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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作用,对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获得快捷、方便的银行金融服务方面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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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4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12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7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28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33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41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44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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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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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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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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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 5%或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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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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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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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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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背景信息】

      自 2008 年 11 月实施“4 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以来,固定资产投资成为拉动中国经济的主要引擎。2009 年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 33.5%;二季度末,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占 GDP 的比重升至 65%,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 9.5 万亿元。银行贷款则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随着上半年“天量”银行信贷投放,特别是固定资产贷款投放猛增,很多金融机构暴露出“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重贷前、轻贷中贷后”、“贷款用途管理流于形式”等现象。与“天量”信贷投放“不期而遇”的股市飙升,更加重外界对于贷款资金被挪用,甚至流向非实体经济的可能性的质疑。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提高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进而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科学发展的作用。2009 年 7 月 27 日,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中国银监会公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固定资产贷款的界定

      《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可见,《办法》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其中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界定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即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分大小、不分内外资,均需执行;对所有类型的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均需执行。

     三、《办法》对贷款人的要求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具体来说,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四、《办法》对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1、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2、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五、《办法》对贷款合同的签订提出明确要求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六、《办法》引入贷款人受托支付制度

     所谓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具体地,在贷款合同方面,文件要求贷款人应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受托支付主要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相区别,后者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模式下,借款人往往会利用银行贷后管理的漏洞,将贷款挪作他用;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相当于“实贷实付”的方式,就可以保证银行对信贷资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金流向的充分掌控,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

      《办法》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 5%或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为防范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相关规定被变相突破(比如上述 500 万元的金额限制,有可能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来突破)等情况的发生,《办法》第 29 条规定,当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或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或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七、《办法》对固资贷款贷后管理的要求更加具体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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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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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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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 第三章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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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

      第二十条

      (四)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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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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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

     第二十八条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 第六章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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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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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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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流动资金贷款监管法规的系统性修订和完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一方面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据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超额放贷。另一方面,强调对流动资金的支付和贷后管理,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等。

      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义和精髓

      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需求测算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指导思想。这主要是考虑流动资金贷款支付频繁,周转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较高,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因素相对较为明确,流动资金需求可进行合理测算等因素,同时实践中流动资金贷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款挪用也多是源于贷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超出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需求。所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范重点之一定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希望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

      基于以上考虑,《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流动资金贷款资金需求测算提出要求:一是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是在尽职调查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调查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等要素;三是在贷款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四是在贷后管理上,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为了进一步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附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明确流动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资金贷款需求量主要是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确定。在实际估算过程中,总的思路是首先考虑借款人用于日常经营的营运资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现有融资和能够投入到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缺口即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在估算营运资金需求量过程中,还要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各项资金占用;同时考虑小企业融资、季节性生产、订单融资等情况。总之,充分体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实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要求。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和贷后管理的要求

      在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合理测算的基础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支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同时严格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控,加强贷后管理。主要要求体现在:

      首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贷款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主要由当事人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特别地,对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以及贷款人认定的贸易融资等其他情形,《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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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严格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一是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二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三是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要求,要求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贷款人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和期限、设立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一是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二是要求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

     管理办法·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诺,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三是规定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四、《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限制

      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用途的情况,为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五、《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防范超额授信风险

      为防止超额授信,消除贷款资金挪用隐患,《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防范超额授信风险方面,要求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同时,明确了贷款人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法律责任,银监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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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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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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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

     第十七条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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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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