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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期第九版

    时间:2020-09-22 23:42:0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第九版 第十六期

      (作者: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

     f100242 黄虹霁)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对健康的诉求也不断得到体现。但是,仍有许多不法厂商为了谋取自身利益而置他人身体健康于不顾,将有毒有害的化工原料添加进食品中,以谋取更大的利益。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刑法保护还不够健全。鉴于此,本文拟在分析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作初步探讨。

     一、

     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

     (一)

     犯罪分类体系不科学

     在我国司法领域对非生产、销售环节的其他领域和一些特殊需要法律保护的人群,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刑法无法发挥作用。现行刑法也没有对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对于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而购入大量问题原料的行为,或为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而大量采购此类食品的行为,一般只作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犯罪处罚。

     (二)

     刑法条文规定不严密

      《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在主体上涉及到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销售和监管等人员;在对象上涉及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运输工具等,而刑法中的食品安全的含义较窄。现行刑法典直接规定的两种食品犯罪,在主体上均只涉及生产、销售人员,在对象上只涉及食品。导致一些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犯罪行为难以准确定性。

     (三)

     法律之间规定不衔接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原《食品卫生法》即告废止,导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依据将不复存在,亟需出台新的标准。而《食品安全法》只是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并给食品生产经营者确定了具体经营要求和禁止性规定,并未对食品卫生标准作出解释。

     ( ( 四) ) 罚金刑规定不明确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销售额 50%以上二倍以下的限制性的规定,设立了罚金刑无上限额度,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违反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也因未规定罚金数额的多少存在差异,如果罚金数额过低,从法律意义上未起到惩治、威慑的作用;罚金数额过高,被处罚人无法支付,反铤而走险继续走违法道路。这种无限额罚金刑存在的缺陷,指的是缺乏确定性,尽管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但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性不强。

      二、

     加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食品不安全不仅严重损害人民的身体健康,给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和灾难,而且破坏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最终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运行。因此,加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势在必行。

     (一)食品安全问题危害到人民的身体健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暴露出食品安全问题也非常严重。一些地区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生态状况恶化,造成土地重金属严重超标,以至于当地产出的粮、肉、禽、蛋危害人体健康;另外大量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激素,滥用食品添加剂、非食品用化工原料的现象也很普遍。凡此种种,都极可能对人体造成显现的或潜在的毒害,甚至有致癌、致畸形和突变的危险。同时,也对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政策造成了冲击。食品安全领域暴露出的严重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全球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如疯牛病、禽流感等事件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如此严峻的现实需要法律特别是刑法的强力干预。

     (二)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频繁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必然降低对生活环境的安全感和生活质量的满意度,打击人们的消费信心。对生产者而言,不断出现的假冒伪劣食品涌现市场,蚕食守法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使得他们的利益严重受损,强烈冲击着他们的道德底限和理性底限。此时,法律的强力干预是人们正常的心理需要,否则将造成人们对法律和国家公权力的信任危机。

     (三)食品安全问题影响到我国的对外贸易

     我国外贸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屡屡遭到“绿色壁垒”的困扰。通常,绿色壁垒应由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共健康而设置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法规标准等。同时, WTO 中的有关规定为绿色壁垒的实施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由于我国食品安全企业受科技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法制不健全等因素的限制,与作为贸易伙伴的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异,在某些方面不能满足发达国家的要求,深受“绿色壁垒”阻隔之苦,在对外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为保护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增强对外贸易食品的国际竞争力,国家需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其中刑法就是一个重要手段。

     三、

     对策和建议

     (一)

     完善犯罪分类

     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分类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食品安全罪的主要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次要的,应根据主要客体来划分犯罪类别,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类客体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应将食品安全犯罪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这样有利于罪名的统一和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二)修改刑法条文

     《刑法》中关于食品类的犯罪最主要的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这两个刑法条文已经无法包括整个食品类犯罪的情形。特别是无法与食品安全法形成有效的衔接。因此,应当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罪改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罪,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改为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罪。

     (三)调整罚金刑

     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混乱的局面,应该使罚金的数额符合罪责刑相适用的原则,可对罚金刑进一步修正,确定罚金的下限,而不对罚金上限进行限定,以体现其惩罚性原则。

     (四)增设资格刑

     在食品安全中,我国实行审批制,根据食品安全犯罪的不同情节,对犯罪人处以不同时间的禁止从事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对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五年以下禁止从事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禁止从事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对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终生禁止从事食品的生产与销售。

     第十六期第 九 版

     第十六 期第 十 版

     (本页编辑:

     f110242 潘鑫)

     ( 本页编辑:

     :f110242 潘鑫)

     第十六期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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