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范文大全 古典文学 职场知识 中国文学 公文书信 外国名著 寓言童话 百家讲坛 散文/诗歌 美文欣赏 礼仪知识 民俗风情
  •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竞聘演讲
  • 会议发言
  • 爱国演讲
  • 就职演说
  • 开业开幕
  • 思想学习
  • 征文演讲
  • 经验材料
  • 述职报告
  • 调研报告
  • 工作汇报
  • 年终总结
  • 申报材料
  • 学习体会
  • 企划方案
  • 活动方案
  • 技巧经验
  • 模板范例
  • 思想宣传
  • 经济工作
  • 工作报告
  • 组织人事
  • 反腐倡廉
  • 慰问贺电
  • 先进事迹
  • 思想汇报
  • 入党申请书
  • 党会发言
  • 先进性教育
  • 入团申请书
  • 个人简历
  • 演讲稿
  • 调查报告
  • 实习报告
  • 和谐社会
  • 观后感
  • 读后感
  • 作文范文
  • 自我鉴定
  • 讲话稿
  • 自查报告
  • 保险合同模版【15套】合同协议

    时间:2020-08-04 11:53:03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模版 保险合同 协议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 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 战争或军事行动; 4.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 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 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一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

     投保人

     投保险别

     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家庭住址

     健康状况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保险金额

     附加医疗费

     保险费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 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说

      明

     1.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 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情况栏内据实填写。

     3.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不慎。

     被保险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二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投保人

     承保险别

     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家庭住址

     健康状况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保险金额

     附加医疗费

     保险费率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仟元

     元

     角 保险费合计 人民币(大写)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

      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备

      注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复核: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 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

      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

      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

      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

      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

     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末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 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 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下,

      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

      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威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

      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深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携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认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裁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I . Scope of Cover: This insurance is classified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Conditions-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 P. A. ) , With Average (W. A. ) and All Risks. Where the goods insured hereunder sustain loss or damage , the Company shall undertake to indemnify therefor according to the insured Condition specified in the Policy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Clauses : 1.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 P. A. ) This insurance covers : 1)

     Total or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of the whole consignment hereby insured caused in the course of transit by natural calamities: heavy weather, lightning, tsunami, earthquake and flood. In case a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is claimed for, the Insured shall abandon to the Company the damaged goods and all his rights and title pertaining thereto. The goods on each lighter to or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shall be deemed a separate risk.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refers to the loss where an actual total loss appears to be unavoidable or the cost to be incurred in recovering or reconditioning the goods together with the forwarding cost to the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would exceed their value on arrival.

     2)

     Total or Partial Loss caused by accidents the carrying conveyance being grounded, stranded, sunk or in collision with floating ice or other objects as fire or explosion . 3)

     Partial loss of the insured goods attributable to heavy weather, lightning and/or tsunami, where the conveyance has been grounded, stranded, sunk or burnt.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 event or events took place or after such accidents. 4)

     Partial of total loss consequent on falling of entire package or packages into sea during loading, transshipment or discharge. 5)

     Reasonable cost incurred by the insured on salvaging the goods or averting or minimizing a loss recoverable under the Policy , provided that such cost shall not exceed the sum insured of the consignment so saved. 6)

     Losses attributable to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at a pert of distress following a sea peril as well as special charges arising from loading , warehousing and forwarding of the goods at an intermediate port of call or refuge. 7)

     Sacrifice in and Contribution to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8)

     Such proportion of losses sustained by the shipowners as is to be reimbursed by the Cargo Owner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2.

     With Average (W. A. ) Aside from the risks covered under F. P. A. condition as above, this insurance also covers partial losses of the insured goods caused by heavy weather , lightning, tsunami , earthquake and/or flood. 3.

     All Risks Aside from the risks covered under the F. P. A. and W. A. conditions as above, this insurance also cover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goods whether partial or total,arising from external causes in the cause of transit.

     II.

     Exclusions: This insurance does not cover : . 1.

     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the intentional act or fault of the insured. 2.

     Loss or damage falling under the liability of the consignor. 3.

     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the inferior quality or shortage of the insured goods prior to the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4.

     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normal loss,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insured goods , loss of market and/or delay in transit and any expenses arising there from.. 5.

     Risks and liabilities covered and excluded by the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s and strike , riot and civil commotion clauses of this Company.

     III

     . Commencement to Termination of cover: 1.

     Warehouse to warehouses Clause : 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leave the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named in the Policy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 and continues in force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including sea , land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its and transit in lighter until the insured goods are delivered to the consignee s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or to any other place used by the insured for allocation or distribution of the

     goods or for stories other than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This insurance shall., however , be limited to sixty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before they reach the above mentioned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ies. If prior to the expire of the above mentioned sixty ( 60) days , the insured good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a destination other than that named in the Policy ,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at the commencement of such transit. 2.

     If, owing to delay , deviation , forced discharge

     , reshipment or transshipment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insured or any change or termination of the voyage arising from the exercise of a liberty

     granted to the shipowners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the insured goods arrive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at named in the Policy, Subject to immediate notice being given t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and an additional premium being paid, if repaired,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and shall terminate as hereunder : 1)

     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sold at port or place not named in the Policy ,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on delivery of the goods sold, but in no event shall this insurance extend beyond sixty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from the carrying vessel at such port or place. 2)

     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the final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or any other destination,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 above.

     IV

     . Duty of the insured: It is the duty of the insured to attend to all matters as specified hereunder , failing which the company reserves the right to reject his claim for any loss if and when such failure prejudice the rights of the Company : 1.

     The insured shall take delivery of the insured goods in good time upon their arrival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In the event of any damage to the goods , the insured shall immediately apply for survey to the Survey and/or settling assent stipulated in the Policy. 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found short in entire package or packages or to show apparent traces of damage , the insured shall obtain from the Carrier , bailed or other relevant authorities (Customs and Port Authorities etc. ) 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or sbortlanded memo. Should the carrier, bailed or the other relevant authorities be responsible for such shortage, the insured shall lodge a claim with them in writing and , if necessary , obtain their confirmation of an extension of them the time limit of validity of such claim. 2.

     The insured shall , and the Company also, take reasonable measures immediately in salvaging the goods or preventing or minimizing a loss or damage thereto. The measures so taken by the insured or by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respectively,as a waiver of abandonment hereunder ,or as an acceptance thereof. 3.

     In case of a change of voyage or any omission or error i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interest , the name of the vessel or voyage ,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only upon prompt notice to this Company when the insured becomes aware of the same and payment of an additional premium if required. 4.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should accompany any claim hereunder made against this Company : Original Policy, Bill of Lading. Invoice, Packing List, Tally Sheet, Weight Memo, 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or Shorthand Memo, Survey Report, statement of Claim. If any third party is involved , documents relative to pursuing of recovery from such party should also be included. 5.

     Immediate notice should be given to the Company when the Cargo Owners actual responsi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n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becomes known..

     V

     . 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 : 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not exceed a period of two years counting from the time of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家庭财产保险

     一、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像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二、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 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五、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 15 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 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财产险条款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 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二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

     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第三条、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六条、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基本险、附加险年保险费率均为 2‰。

     第七条、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八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 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

     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两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两年不 领取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九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一年期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应交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条、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 50 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 300 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 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 第八条本保险采取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办理投保;被保险人可根据投保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份数。

     第九条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的 3——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无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储金均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若保期不满 3 周年,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回储金,本公司按储金的一定比例收取 工本费;保期不满 1 年收 3%;满 1 年不满 2 年收 2%,满 2 年不满 3 年收 1%;3 年以上免收。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从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只要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在 10 年内(含 10 年)有效,10 年后可以续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公安部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赔,也可向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 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有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

      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同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金牛投资保障型(3 年期)家庭财产保险

      1、金牛投资保障型(3 年期)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 第一条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房屋及室内装潢;

     (二)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及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4、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第二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 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无线通讯工具、日用消耗品、交通工具、动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六)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凡是被保险人自有、与他人共有或代他人保管的,并座落或存放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基本责任或投保人选择的特约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基本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特约责任(任选一种)

     1、盗抢责任:经公安部门确认的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入室抢劫的盗抢行为,三个月内未能破案或三个月内破案但未追回的损失。

     2、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或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四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四)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2、金牛投资保障型(3 年期)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二)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八条房屋及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室内财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第九条保险金额每份为 10000 元,其中房屋及室内装潢保险金额为 8000 元,室内 财产保险金额为 2000 元。投保人根据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及投保份数。投保多份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投资金、保险费、收益金、年收益率和给付金第十条每份保险对应的保险投资金为 2000 元。

     第十一条投保每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为 12 元。保险费由保险人从投资收益中获得, 投保人无需在交纳保险投资金以外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年收益率是保险人用以计算保险合同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的固定投资回报折合每年的比率。收益金为年收益率与保险投资金及保险期间内保险年度数的乘积。

     第十三条给付金是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给付金额。给付金包括满期给付金和退保给付金。满期给付金为保险投资金与收益金之和;退保给付金为退保时保险人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支付给投保人的金额。给付金不受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获得保险赔偿的影响。

     保险期间和保险年度

     第十四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金牛保险合同收益一览表》给出的选择中确定一种, 中途不得变更。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每 12 个月为一个保险年度。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投资金。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投资金后生效。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约通知书到达之日起解除。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投保人确定多个被保险人的,应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投保人确定的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本人的,应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在本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变更被保险人的,应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第十九条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 知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保险合同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施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 同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3、金牛投资保障型(3 年期)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三)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下列约定优先适用:

     (一)发生盗抢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期间每年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份 1000 元;

     (二)发生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期间每年的最高赔偿金额每

     份不得超过 1000 元;

     (三)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的赔偿,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每份 200 元,如投保多份的为投保份数乘以 200 元,但无论投保多少份,每一被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最高赔偿金额为 2000 元;同一地址的保险标的另有保险人相同条款承保的,无论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人,保险份数均合并计算。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三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赔款中扣除其折价金额。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证明实际损失情况的其他单证或证据。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有关责任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时,被保险人应积...

    • 范文大全
    • 职场知识
    • 精美散文
    • 名著
    • 讲坛
    • 诗歌
    • 礼仪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