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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架梁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1-02-27 12:02:5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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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架梁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运、架梁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遂渝二线铁路工程运、架梁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总则根据成铁建设[2011]136号关于《成都铁路局建设工程运、架梁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为切实加强遂渝二线铁路工程运、架梁施工安全控制,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铁路架桥机架梁暂行规程》[2006]181号,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暂行规

    运、架梁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遂渝二线铁路工程运、架梁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成铁建设[2011]136号关于《成都铁路局建设工程运、架梁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为切实加强遂渝二线铁路工程运、架梁施工安全控制,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铁路架桥机架梁暂行规程》[2006]181号,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安全目标

    第一条

    遂渝二线铺架运、架梁安全管理目标是:

    (一)杜绝铁路营业线施工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和旅客列车险性及D类以上事故。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责任路外伤亡事故;

    (三)杜绝责任因工死亡事故,责任因工重伤事故不突破1件,责任因工负伤率控制在8‰以内;

    (四)杜绝特种设备严重及以上事故。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检验率达到100%;

    (五)杜绝责任火灾、爆炸事故;

    (六)杜绝交通责任较大及以上事故,一般主责以上交通事故控制在1件以内。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

    第二条

    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成立运、架梁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组

    长:孙

    龙、伍新科

    副组长:李华成、陈

    员:朱天中、曾光武、汪在平、蔡景东、梁

    靓、贾

    俊、

    干、丁

    翔、张

    平、姚

    建、毛斯弘、彭天京、

    秦选友、李

    杰、许

    坤、李太坤、张宏伟、周

    进、

    查士勇

    第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本项目部运、架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保障体系,落实各岗位运、架梁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2、设备部落实专人负责运、架梁设备的日常技术管理。其他各职能部门,按安全责任制承担相应安全职责。

    3、工程部制定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细化对运、架梁设备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审查施工作业班组施工组织时必须把运、架梁的配备作为重点内容,并强化施工作业班组落实到位。

    4、审查项目部运、架梁施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检查其演练情况。

    5、安质部定期组织召开运、架梁施工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安排运、架梁施工安全专项检查,建立运、架梁施工安全隐患问题库,并落实销号整改。

    第三章

    运、架梁施工过程控制

    第四条

    运、架梁施工工序控制要点

    铁路建设工程运、架梁施工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工序:设备进场安装和调试、换装龙门架、运梁、架梁、设备解体及转场。

    主要控制要点:

    1、设备进场安装和调试: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验证书、有效期等相关资料;新增设备注册登记手续;设备安装调试单位的资质;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型式试验合格证,动、静载试验报告,安装验收检验报告、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及有效期等。

    2、换装龙门架工作状态、机索具、液压、制动情况、梁车支承座、换装龙门架支座、人员到位情况。

    3.运梁:

    运梁车整机状态、车架水平状态、运梁线路、线路基础承载力、各类人员到位情况。

    4、架梁:架桥机状态;人员到位情况;运梁车与架桥机在取梁前的相对位置;取梁前,前、后起重小车取梁位置;吊梁拖拉通过支腿时,检查桥机支腿有无变化,桥机过孔检查桥头线路,安排专人把持折角塞门开关,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放风制度,安排专人在线路尽头第三根轨枕处安设铁鞋进行防溜措施。

    5、设备调头、解体、转移、小解体时,检查工程线路几何尺寸,检查大臂定位销、调头转盘设备液压、制动是否良好。

    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要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1)健全本单位安全控制体系,明确各项安全工作标准及目标,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激励和考核追究规定;履行投标承诺,组建架子队、配备有资质人员承担各项施工任务,配齐配足各类工装设备满足工程需要;开工前必须对本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组织检查和验收。

    (2)开工前组织制定运、架梁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制定重点、难点工作安排及工作计划。制定和细化本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本项目安全分级管理和安全控制办法;制定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办法。

    (3)对运、架梁设备进场安装、调试,换装龙门架、运、架梁以及设备解体、转场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频次要求:每5孔进行一次提、运、架梁施工安全检查。

    (4)制定施工作业指导书;制定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定期对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措施;建立安全问题台帐,及时收集安全信息。

    第六条

    项目部要建立运、架梁教育培训制度,安质部、综合部负责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定期进行运、架梁的业务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考试不合格的人员需进行再次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教育培训要把对施工作业层的教育和培训列入重要的日常教育培训计划,要将安全保证体系具体贯彻到架子队作业人员,落实到底、到位。

    篇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暂行规定,广告发布,食品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发布日期】1998-12-3【生效日期】【效力】【备注】第一条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发布日期】

    1998-12-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第一条

    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展、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五条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八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第九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十条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食品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3: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本文关键词: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本文简介: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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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圃。

    第三条

    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具体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五条

    场圃应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

    场圃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撤销、合并的场圃,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七条

    场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场圃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管理体制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场圃的分场及场办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经场部批准,可与外单位联营、合资、租赁经营等;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九条

    场圃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场圃要加强对林木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

    第十条

    场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场圃的各项资产。

    第十一条

    场圃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场圃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场圃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场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场圃投资。

    场圃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场圃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师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由场圃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十三条

    场圃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场圃依法享有经营权,在场圃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场圃利润和分担经营风险及亏损。

    第十五条

    场圃应逐步建立林木资产核算和林木资本制度。场圃拥有的现存人工林和天然林应按实际成本水平估价入帐,形成林木资本。出现多种林权情况时,按林权划分不同所有者的权益。此项资本应单独反映,以便单独处理。

    国家或其他所有者出资新增加的林木资产应当增加林木资本;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林木资产损失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减少林木资本。有关林木资产的估价入帐以及林木资本增减变动的具体处理办法,另作规定。

    在现有林木未入帐前,场圃可只核算1995年以后的新增的人工林资产,并相应增加林木资本,待全部林木资产入帐时,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

    育林基金是场圃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资金来源。要按照现行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并核定林木资本后,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应转入木材成本得到补偿,并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更新造林,以保存和扩大森林资源,达到资本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因此,按照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数中,应扣除这部分资金的回收数,以免重复。育林基金转增林木资本时,也只限于新增林地的投资部分。关于育林基金的扣除和转增林木资本的具体办法,另作规定。

    第十八条

    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是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规定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用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

    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第十九条

    场圃要加强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和各项周转金的管理。

    场圃的林业事业费拨款,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拨给场圃的营林事业经费,包括营林机构经费、森林保护费、技术和良种推广费、勘察设计费和其他林业事业费等。

    专项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拨给场圃指定其专门用途的款项。专项拨款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使用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支出中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转增实收资本,形成林木资产的部分,应转增“林木资本”,其余部分冲销林业事业拨款、专项拨款。

    基本建设拨款,是指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拨付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基本建设拨款用于经批准的投资计划规定的项目,包括造林、中幼林抚育、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及其他基本建设支出。用基本建设拨款完成的林木资产应转增林木资本,完成的固定资产应转增实收资本。

    周转金,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为弥补场圃生产周转的资金不足而拨入或借入的资金。拨入的生产周转金应作为国家投资增加实收资本;借入的生产周转金属于负债,增加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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