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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间:2021-02-12 21:55:5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互联网 办公室 信息

     XX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开展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廊坊开发区工委办公室,市直机关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各微信公众账号负责人:

     为加强对全市微信公众账号的政策指导和内容管理,规范我市范围内微信传播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依据国家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网信办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属地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时间 2017 年 4 月 10 日至 6 月 30 日。

     二、登记备案对象 全市所有的微信公众账号。具体包括:

     1、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开设的; 2、廊坊范围内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开办的; 3、微信账号名称包含本市和县(区)名称(别称)或其他显着本地特征的; 4、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主要涉及廊坊范围内的; 5、微信公众账号注册人或机构属地在本市范围的; 符合以上任何一条的均在此次登记备案范围内。

     三、登记备案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个人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材料填写附件《XX 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见附件),加盖公章。

     四、有关事项

     1、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微信公众账号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纸质材料报送到 XX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XX 市广阳区广阳道 300 号行政北楼 501 室)。

     2、各县(市、区)网信办负责做好本辖区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工作,汇总后分别报市网信办。

     3、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是一项动态工作,集中登记备案时间结束后,新开通的微信公众账号可及时通过下载《XX 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在开通 30 天内进行登记备案。

     4、对延时不报、不履行备案的,我办将根据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商对其采取暂停关闭和永久关闭等处置措施。对经督促仍不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5、各县(市、区)网信办要高度重视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工作,多渠道、全方位进行广泛宣传,认真排查督查,教育引导各微信公众账号运营者自觉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微信传播秩序。集中登记备案时间结束后,务于 7 月 10 日前将属地内《登记备案表》报市网信办。

     五、加强日常管理 1、市网信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微信公众账号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微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通过微信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编发新闻信息,登载境外媒体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微信公众账号的运行发布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及时快捷、树立形象”的原则,围绕 XX 市经济发展、行政执法、安全生产常识、公益事业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权威、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不断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3、各微信公众号在登记备案后,微信公众号管理员加入 XX 市微信公众账号管理微信群,市网信办将实时向微信公众号管理员推送有关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新政策、新法规等,指导各单位和个人依法运营微信账号。

     联 系 人:张伟健,田 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XX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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