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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20-07-04 08:18:30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

     0 2020 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XX 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 1 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政策,强化政策引导,根据相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XX 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政〔2020〕XX8 号),结合我区招商实际,制定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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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条

     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主要包括:

     (1)总投资不低于XX000 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XX00 万元的工业项目; (2)总投资不低于 XX000 万元的现代农业项目; (XX)总投资不低于 XX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XX00 万元的旅游、康养、文体等服务业项目;

     (4)总投资不低于 XX000 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1000万元的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项目; (XX)年纳税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总部经济、信息经济项目; (6)在 XX 境内注册公司,且年销售额不低于 1000 万元销售 XX 商品的电子商务项目; (7)经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注册实收资本不低于2亿元或营运资金不低于1亿元的金融服务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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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

     扶持政策

     第 3 条

     实行项目固定资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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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外来投资固定资产到达 2000 万元以上(区经济开发区、XX 工业园、XX 现代产业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120 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享受不同的补助政策。基本补助标准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XX%,固定资产投资XX000万元(含XX000万元)—XX000万元的按6%、固定资产投资 XX000万元(含 XX000 万元)—7000 万元的按 7%、固定资产投资 7000 万元(含 7000 万元)—1 亿元的按 10%、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按1XX%给予补助;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在上

     述补助基础上再给予 1%补助。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并享受固定资产财政补助政策后,在原获得土地上新建、扩建项目,年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 XX00 万元以上同等享受。高端设备基础零部件产业项目,在享受 XX 高端设备基础零部件产业会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后,不重复享受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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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新引进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 3 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装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 XX00 万元的项目,按其装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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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新建高端健康养老项目,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新购买装备总额的 XX%给予补助。对到达认定标准的养老机构,按床位分别给予 1000⑵000 元/张的 1 次性开办补贴,每一年再按实际运营床位给予 XX000 元/张的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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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新引进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装备器材投入(不含配套商业)的 XX%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XX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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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新引进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用地获得本钱)的 XX%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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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新引进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XX%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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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补助在项目建成后,1 次性或分批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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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条

     外来投资企业按招拍挂方式获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经营性项目挂牌起始价履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条件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地价履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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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业项目的最低出让地价为工业基准地价,新引进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来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地,依法获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

     地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 20%,项目用地成交后,参考项目投资强度、投资进度、投产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可分别在项目用地成交后、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达产后,分 3次给予总额不超过用地价款 80%的资金扶持。当固定资产投资到达100 万元/亩或主营业务税收到达 6 万元/亩时扶持 60%;当固定资产投资到达 120 万元/亩或主营业务税收到达 8 万元/亩时扶持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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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干计划的条件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获得本钱、土地前期开发本钱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干费用之和的原则肯定。对投资新建的高级酒店,用地范围在 XX0 亩之内,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到达 4 星级酒店标准的,其土地出让金超越工业用地基准价格 1XX0%部份,1 次性嘉奖项目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 XX0%收取;用地范围在 XX0 亩之内,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到达 5 星级酒店标准的,其土地出让金超越工业用地基准价格的部份,1 次性嘉奖项目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 XX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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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端健康养老项目可采取划拨、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利用地,也能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对投资建设养老机构项目,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建成验收后其土地出让金超越该地类商服用地基准价格 70%的部份,1 次性嘉奖项目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 XX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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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现代物流项目对照工业用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XX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用地范围 XX0 亩左右,1 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1 亿元以上、总建筑面积 XX

     万平方米以上大型专业(交易)市场,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其土地出让金超越该地类商服用地基准价格 80%的部份,1 次性嘉奖项目投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 XX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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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条

     鼓励企业兴修多层生产性厂房,对提高容积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第 3 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 1XX0 元,第 4 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 200 元。补助资金自项目投产后 3 个月兑现。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租赁区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首次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 XX 年内租金标准为 XX 元/月*平方。期满后年均税收不低于 60 元/平方的,可以按建筑决算审计价格购买,己付租金冲抵购房款,并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区政府积极调和金融部门为其提供按揭贷款服务,或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不超过 60%购房款临时担保融资。鼓励企业通过公然招拍挂购买区国有平台或国有控股平台清收处置的国有闲置资产新建项目,购房款享受固定投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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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条

     财政贡献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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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工业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XX0%,连续 XX 年扶持给企业。在原获得土地上新建、扩建项目,年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 XX00万元以上项目,因固定资产投资而新增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XX0%,连续 XX 年扶持给企业。对外来企业或个人收购、吞并、参股现有企业,且固定资产投入 XX00 万元以上项目,因固定资产投资而新增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XX0%,连续 XX 年扶持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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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XX000 万元以上的康养、旅游、文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XX000 万元以上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大型商业、4 星级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

     财政贡献额的 XX0%,连续 XX 年扶持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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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纳税总额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1000 万元的总部经济项目,自纳税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XX0%,连续 XX 年嘉奖给企业;对新引进年纳税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XX000 万元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60%,连续 XX 年嘉奖给企业;年纳税 XX000 万元(含 XX000 万元)-1 亿元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70%,连续 XX 年嘉奖给企业;年纳税 1亿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 80%,连续 XX年嘉奖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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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贡献扶持实行 1 年 1 兑现,在下 1 年度第 1 个季度完成对上 1 年度的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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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XX000 万元或具有国家级科技奖项的项目,可根据首期投资建设需要在缴纳厂房预算造价 1XX—20%作为保证金,由所在开发区代建厂房,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投资方按约定本钱价购买土地厂房及办理相干证照;对新引进总投资XX 亿元以上大项目或总投资 1 亿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政府根据企业的成长性和需求,可进行股权协议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 20%,XX 年内退出的,按原始投资退出。超过 XX 年退出的,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和退出时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之和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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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条

     鼓励“飞地招商”和有偿中介招商。乡镇“飞地招商”落户开发区的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后 5 年内实现的工业税收归引资乡镇;中介机构招商项目落户开发区的,所在开发区可按招商补助经费标准支付相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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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缴税在XX00万元以上的,按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 10%给予物流补贴,累计补贴

     不超过 XX 年,每一年补贴不超过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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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 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在工业项目投资额到达1000 万元、非工业项目到达 2000 万元时,经区招商引资领导组认定,可颁发 XX 区客商服务卡;投资额到达 1 亿元时,可授与其“XX 荣誉市民”称号,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外来投资企业的人材招聘、劳动用工及职工社会保险、员工户口迁移、购物置业、子女就学等,收费标准 1 律同等于当地企业和居民,并优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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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1 条

     鼓励企业加大人力资源开发,支持企业通过量种情势聘请高级技术人材(博士以上学历或正高级职称)。按服务合同,经有关部门确认,区财政给予上述人材每人 10 万元异地安家补助,补助在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到岗工作 1 年后支付 20%,2 年后支付 XX0%,工作满 XX 年后再支付 XX0%;对引进和聘请的行业领域领军人物(院士、学科带头人),其科研成果在我区转化,并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每项科研成果区财政给予 20 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全日制技师学院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历证书的毕业生来 XX 就业,并与企业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提供公租房,租金前 3 年免交、后两年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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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章

     政策审定

     第 102 条

     对上述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的嘉奖与补助政策,由区招商引资领导组召集相干部门研究审定,其中重大项目须按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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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3 条

     新引进本政策未触及的重大项目或新型业态项目,可视项目范围及贡献等情况,实行“1 事 1 议”,报区政府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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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章

     附则

     第 104 条

     本政策触及的嘉奖与补助政策兑现,依照谁受益谁负责兑现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区经济开发区、XX现代产业园或乡镇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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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5 条

     本政策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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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6 条

     本政策中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构成的建筑物、机械装备、种源本钱等投入,还包括依照评估价格计算的专利、特殊许可、驰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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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7 条

     本政策实行进程中,须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价,按程序科学决策。对在招商进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制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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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8 条

     本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XX区关于进 1 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行意见》(X 发〔2012〕8 号)、《XX区招商引资政策导则(暂行)》(X 政〔2017〕88 号)废除,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继续依照原政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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