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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任重而道远】任重而道远

    时间:2019-05-05 01:22:0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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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任重而道远

      原创: 王泽方

      回首2018年,"两高"对冤假错案的纠错和改判持续引来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评论。例如,被媒体解读为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标杆"案件——"张文中案"的平反。2018年3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两高"报告,均把张文中案作为纠正冤错案件、落实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再如,11月30日,吉林省高院再审宣判:金哲宏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金哲宏无罪。从1995年案发至2000年的5年中,该案经历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金哲宏4次被判处死缓。金哲宏先生从看守所走出来的过程被某新闻媒体进行了全网直播,引发了全网的大讨论。其中不乏对司法公信力怀疑的论调,"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的观点甚嚣尘上。从一方面看,这样的说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1995年至今,当初27岁的青壮年获得自由时已年过50,公正迟到的代价太大了,不难看出我国的法治道路任重而道远。但是,并不能以此否定司法机关为纠正冤假错案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付出的努力。从法治发展的未来方向来看,这类案件同样揭示了"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的真理。

      那么什么是正义?博登海默曾经指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普罗透斯(Protean)是希腊神话中的一个海神,他变化成各种动物来逃避别人的追问。我们在字典里能够找到正义即公平、公道等说法,而且每个人在生活中也能说出什么事情感觉不公道,但是确切的定义是非常难下的。正义可以意味着各得其所,可以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可以意味着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也可以指一种公正的体制。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来看待,正义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具有历史性的,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但总的来说,现代正义观是建立在现代人权之上的,它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在现代法理学背景下,正义应当是存在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不超越规范,不歪曲事实,但无论如何心中一定要有正义。正义有时会"迟到",有时很模糊,它或许是个先验的东西,但是笔者认为,同处于一个时代大背景下的人们,对正义感的认识还是趋同的。

      "正义"一词在法律概念中可以细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这句话体现的就是实体正义终将被实现的理念。实体正义体现了我们人人希冀的美好事物,即真真正正的正义。例如,"呼格吉勒图案"与"聂树斌案"在当事人被判决死刑多年后,仍然被改判无罪,为蒙冤受苦的当事人和其家人平反昭雪就属于典型的实体正义。而程序正义是指司法活动中"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在我国当下的立法、司法理念中体现着遵从程序正义,但更要追求实体正义。这么做的原因实际上是显而易见的,效益上、可行性以及对于正义追求的结果来看,工作中践行程序正义,目标上追求实体正义有利于保护、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也可以看做是当下现实的一种"妥协".

      认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应当从对正义的救济和补偿的时效性来看待,从程序正义来看,正义一旦迟到,就违反了程序公正,失去了对正义的救济和补偿的及时性、甚至是有效性。就像"金哲宏案"中,迟迟等来的判决让金先生受尽了磨难。因此受损的权利必须及时得到救济和补偿,遥遥无期的等待和苦熬只会给受害的一方得到二次、更重的伤害。甚至,在实践中,对于侵权或者违约者也是一种保护,让其尽快得到公正的审判或者及时的判决而不受到他人的疑惑的困扰是很有益处的。持有"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的观点就是片面的只看到了程序正义,而偏激的否认实体正义的价值。因此,在司法工作中不能将目光停留在程序的正义之中,实体正义才是目标和追求。在加强对冤假错案审查的基础上,严格贯彻法律对立案、审查和裁判的程序性规定,落实"疑罪从无"规定,从而尽可能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同时,对冤假错案平反的社会意义是巨大的,不仅仅是一纸判决和免除一个人的牢狱之灾那么简单,例如在"张文中案"改判后,《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为企业家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一文中提到,"有恒产者有恒心,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可见,最高法经过再审张文中案,依法纠正了原判决把企业一些不规范行为当作犯罪来处理的错误,纠正一起错案胜过制定一沓文件。而对个人来说,追求实体正义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赢得一份正义的评价,可以说是"争口气",正义迟到了,可能是程序有漏洞、法律不完善、司法队伍不纯洁导致的,但是实体正义是永恒的,尽管人为会出现错误,但很多人历尽千辛万苦就是为了得到那份公正的评价,当他得到后一切对于他的否定性看法都会消除,尽管无法消除原先的错误。这种说法受到众多批评。有人认为,把"迟到的正义"看作是正义,是对冤假错案的鼓励,我认为这种观点有点偏激,虽然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的说法过于绝对,但有时它是对纠正冤假错案的鼓励。跟那些发现了错误不但不改还捂着盖着的问题相比,跟可能存在冤情却不被审查的案子相比,纠错本身就是公正。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的,正义应当区分"社会的正义"与"个人的正义",在法律语境下评判"正义"这个价值概念的时候,应当将它置于社会正义当中,即要客观的看待"正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的正确位置。因此,在司法工作中以实体正义为目标,以程序正义为落脚点才是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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