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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师范大学规章制度汇编

    时间:2020-07-03 11:44:48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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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师范大学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人事管理分册

     海南师范大学

     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若干制度规定

      (海师办〔2014〕45 号文印发)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有关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管理职员队伍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海南师范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海南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全员合同制岗位聘用实施方案》有关岗位责任制和岗位目标管理的规定,从我校机关作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特制定机关办事首问责任制、主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以下简称“五项制度”)。“五项制度”与考勤、考核、奖惩等制度一起构成我校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增强教职员工服务意识的制度体系,适用于校部机关各党政管理部门、教辅部门和各学院、学校下属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也是其他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所必须遵循的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首位接待来本部门办事人员的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接受首次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来办事人员的陈述,了解其所办事项,并对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办

     理事项及其它有关内容进行登记。接受询问时,要耐心回答,直到对方清楚为止。

     (三)首问责任人对属自己职责范围内事项,能办理的应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或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负责告知对方承办处室、承办人及其确切的办公地点。如经办部门(科、室)没有工作人员在场时,应告知其联系电话。

     (五)首问责任人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及时办理应办事项时,要主动说明原因;也可负责转交其他经办人办理。若遇有紧急事项,应尽量给予办理。

     (六)首问责任人对来办事人员提出办理的事项属手续、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补充材料。如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处室,由主办人所在处室协调办理;主办人负责跟踪,并在承诺的时间内向来访人员答复办理结果。

     二、主办负责制 (一)主办负责是指主办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全权办理,并对结果负完全责任。具有明确岗位责任的工作人员为该岗位的主办责任人。

     (二)主办责任人对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全过程负责,高质量、高标准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三)对岗位责任制未作明确规定,但又与自己工作相关的事项,应视同主办范围内的工作,主动承担;如因责任范围不便

     办理,应按程序快速反映。对由多个工作人员完成的事项,部门领导临时指定或制度规定的负责人为主办负责人。

     (四)主办负责人要负责组织安排、协调、监督,对交办事项负全责;协办人既要听从安排又要充分发挥能动性,对协办不力的,主办责任人可向直接领导反映或对协办人员进行调换。

     三、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办事人向学校机关有关部门咨询、申办一般事项时,承办人员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应一次性告知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需备的书面材料和受理时限。

     (二)承办人的责任:

     1、承办人要热情接待办事人,耐心解答办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切实了解办事人的办事意图,积极为办事人提供各项服务。在承办过程中,承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

     2、对办事人所咨询、申办的事项,承办人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应当提交的所有有关材料以及办理该事项应当依法依规遵循的有关程序,或向办事人提供书面资料,公开办事流程,达到让办事人详尽了解的目的。

     3、对办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承办人应当认真、全面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发现问题的,一次性指出所有存在的问题,并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达到二次终结的目的。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

     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4、对办事所有过程中应注意或容易忽略的地方,承办人应做好细致的解疑工作;对表格填写等工作,办事人确有需要,承办人要做好辅导或辅助工作。

     5、承办人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领导或相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理,不得拒绝告知。承办人员遇到一些难以一次性告知的问题(如住房的调整受房源等因素影响,无法一次性告知何时可解决时)也要告知原因。

     (三)对承办人的工作要求:

     1、承办人接待办事人时,应语言文明,热情大方。

     2、承办人要想办事人之所想,急办事人之所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刁难设卡。

     3、承办人的告知必须依法、依章办事,实事求是,做到有理、有节、有据。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好的,要告知办事时限。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学院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不能办理的理由。

     4、承办人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凡属保密或商业利益的问题不作一次性告知。

     四、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机关职能部门对校内各基层单位、师生员工及外来办事人员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限期办结的具体要求。

     (二)学校机关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到本部门来办事的校内外人员。

     (三)对校内基层单位、师生员工和外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部门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四)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1、对于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应马上办理;确因公务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由,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一般均应在当天内办理,最迟不能超过两个工作日。

     2、对于需要会同几个部门办理的事项,一般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比较复杂的事项,一般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事项的办结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将办结期限通知事项提出单位或个人。

     3、需要本部门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一般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需要由职能部门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的事项,在会议纪要下发(或收到书面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基建、物资采购招标、住房调整、修缮及学报(校报)审稿等工作的办结期限由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第一时间将确定的办结时限通知事项提出单位或个人。

     6、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之日前办理完毕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主动向当事人、当事部门及主管领导解释原因,并另外提出办理完毕的期限。

     7、需要报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抓紧落实。

     8、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或由部门负责人向学校领导请示汇报。

     (五)各职能部门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明确各种事项的主办科室或主办人。主办科室或主办人对承办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也要向对方告知原因。但其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学校有关规定的除外。

     (六)凡是学校没有规定时限的事项,各部门须自行确定时限,并告知事项提出单位和个人。

     五、责任追究制 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机关办事首问责任制、主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的,属于不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要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效能告诫、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构成违纪的,由纪律惩戒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有效投诉的认定。机关各部门或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受到投诉,经机关作风建设监督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为有效投诉。

     1、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被投诉的,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1)不按照法规、规章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审批有关事项的; (2)不按照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的; (3)不一次性将来办事人员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来办事人员的; (4)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的; (5)不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的; (6)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的; (7)未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8)对来校办事人员进行刁难、谩骂,利用公务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吃拿卡要的; (9)有其他与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的。

     2、机关各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被投诉的,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1)未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的; (2)对群众的投诉不予受理的; (3)不按规定时限受理或处理群众的“有效投诉”。

     3、对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应在取得充分证据后,方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4、对于认定为有效投诉的,应及时书面告知被投诉人,并告知其申诉的权限和时限;同时把受理结果告之投诉人。

     5、投诉人自己提供合法证据的,应予鼓励和采用。被投诉的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失的,而投诉人又出具了确凿证据的,此投诉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6、投诉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不用实名投诉的,机关作风建设监督部门不予受理)、联系电话、投诉的具体事由及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有效投诉的处理

     1、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投诉,机关作风建设监督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于情况复杂的事项,机关作风建设监督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过于复杂的,需要超过上述时限才能做出受理决定或处理决定的,需主管校领导同意。

     2、投诉人对机关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投诉应在投诉事项发生的5 个工作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投诉人不能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等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投诉;否则,视为无效投诉。

     3、机关工作人员被有效投诉后,由机关作风建设监督部门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所在部门,除责成其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 1 次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被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 1 次的,由机关作风建设监督部门对被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被投诉人当月的工作实况考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2)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 2 次的,由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被投诉人进行诫勉谈话。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 2 次的,由机关作风建设监督部门对被投诉人进行诫勉谈话。被投诉人当月的工作实况考评不能评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3)经诫勉谈话仍不改正,继续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的,每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 1 次,由机关作风建设监督部门给予效能告诫 1 次,被投诉人当月的工作实况考评定为不合格。当年内被效能告诫 1 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被效能告诫 2 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 3 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4)机关部门 1 年内被效能告诫 1 人次以上(含 1 人次)的,该部门本年度管理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也不能参评各类先进

     集体和文明处室;1 年内被效能告诫 2 人次以上(含 2 人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4、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党办、校办、监察审计处、人事处、校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院系党政负责人代表组成的学校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作为机关作风建设监督部门受理有关机关作风建设的投诉。设立机关作风建设投诉电子邮箱()和投诉电话(电话号码),接受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和来学校办事的校外人员采用实名对本校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制度的投诉。

     海南师范大学

     教职员工请假与考勤管理制度规定

     (海师办〔2014〕45 号文印发)

      为了加强教职员工队伍的管理,严明纪律,遵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职员工在办公时间、上课时间及学校和学校下属各单位规定的其它工作和集体活动时间,因故不能上班、上课及参加的,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 凡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确诊,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必须离岗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 凡因有私事不得不在办公、上课或规定的集体活动时间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 教职员工本人结婚,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年内可以请婚假,一般准假 3 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男 25 周岁以上,女 23 周岁以上),假期再增加 10 天。

     (四)丧假 教职员工因其配偶、直系亲属和配偶的父母丧事,可以请丧假。省内的,假期不超过 5 天;省外的,不超过 10 天。

     (五)探亲假 教职员工探亲假一般安排在暑假或寒假期间。

     (六)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女性教职员工产假 90 天,在产假期间内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假期再增加 90 天。属计划生育晚育者,再增加 15 天。产假如正值寒、暑假,产假时间顺延寒暑假的相等天数。女性教职员工流产休假 25 天(按规定一孩上环,一

     孩未上环造成怀孕后行人流术者,不包此项),上环休假 3 天,取环休假 1 天,结扎休假 21 天。男性教职员工结扎休假 7 天。其他计划生育假凭医院证明按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

     (七)工伤假

     教职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报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三条

     假期时间计算方法 假期时间自离岗(或离校)之日算起。病假、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工资 (一)病假 1、病假 2 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 (2)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连续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开始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

     (2)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 (3)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 (4)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工资照发。

     (二)事假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15 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超过 30 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如超过规定的时间,但履行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的,按事假规定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工伤假 工伤假期(含延长期)内的工资照发,工伤假期满因伤残仍不能上班工作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资等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二、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即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又包括效益津贴、特殊津贴(专业技术特殊津贴、领导责任津贴)等。

     (一)事假、病假 事假、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规定计发。

     (二)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的绩效工资照发。如超过规定的时间,但履行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按事假规定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在因公负伤首次连续医疗期的前 40天内照发,自第 41 天起按照病假开始计算假期,并按照病假的规定计发绩效工资。

     第五条

     请假、销假手续

     (一)教职员工请假,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请病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须提供校医院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准假。离校在外地期间因突发疾病或负伤请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伤病状况缓解后应及时返回到校医院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复诊,补充提供复诊的诊断证明。请婚假须提供请假者本人结婚证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准假。其他情况请假的,如有关部门在审批时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要求请假者提供说明请假理由的佐证材料,请假者应当提供,否则不予准假。

     (三)请假须写请假条说明请假原由,须附上有关佐证材料的要附上,经相关部门及领导签批方可准假。因特殊紧急情况口头请假的,须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条由考勤员妥善保管备查。

     (四)请假期满,应按时到批准单位办理销假手续,上班工作。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上班者,可以申请续假,未经批准续假者,按旷工处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六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一)各部门(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请假,2 天以内由所在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批准(若离开海口市,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2 天至 4 天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超过 4天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二)其他教职员工请假,4 天以内须经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5 天至 14 天由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后报人事处批准,14 天以上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三)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婚假由请假者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报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由人事处批准。

     (四)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出境)探亲,由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送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其他教职员工出国(出境)探亲,由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批准。

     (五)学校下属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的教职员工请假,除其主要负责人请假须按程序报经学校审批以外,其他教职员工请假均由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使最终审批权,不须报经学校审批。

     (六)各部门(单位)自筹资金聘用的非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其请假均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使最终审批权,不须报经学校审批。

     第七条

     旷工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的; 2、教师私自请人代课,按旷课处理;迟到、早退 5 次,旷课2 节,不参加学校或所在部门(单位)要求参加的活动 1 次,均按旷工 1 天计算; 专任教师在因教学计划轮空不排课,没有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学期(或学年),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离岗,每满一周按照旷工 5 天计算。

     3、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分配和安排,又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岗工作的; 5、申请外出进修,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经批准的外出进修期满,或者进修培训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不按时回校返岗工作的; 6、申请调动,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

     (二)旷工期间的工资按照旷工天数扣(停)发相应的每日工资;旷工期间的绩效工资,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规定处理。连续旷工超过 15 天的,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和绩效工资。

     (三)根据旷工人员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及其对所犯旷工错误的认识与改正情况,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辞退等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连续旷工 5 天或 1 年累计旷工 10 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旷工 6—10 天或 1 年累计旷工 10—20 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3、连续旷工超过 10 天或 1 年累计旷工超过 20 天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其中,对于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可以同时与之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止聘用关系。

     (四)连续旷工超过 15 天或 1 年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的,作辞退处理。其中,对于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与之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中止聘用(劳动)关系。

     第八条

     考勤管理 (一)各部门(单位)必须结合本部门(单位)不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出勤登记报到制度。对坐班制工作人员,进行每日出勤情况登记;对非坐班制工作人员,进行每周出勤情况登记和报到;结合本部门(单位)召开会议或开展其它集体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勤点名和考勤评议,并对缺勤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二)各部门(单位)要有 1 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本部门(单位)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分管考勤的负责人及考勤员须与学校签订《考勤工作责任书》,分管考勤的负责人及考勤员如有变动须报人事处备案,以便明确岗位职责。

     (三)考勤员必须逐月统计本部门(单位)教职员工出勤情况,经本部门(单位)考勤负责人审核后,按月在本部门(单位)

     内部公布考勤情况,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四)考勤员必须逐月把经过本部门(单位)考勤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请假及旷工人员姓名及有关情况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人事处,以便学校及时做出各项处理。

     (五)各部门(单位)对于有旷工行为的人员,应及时地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对于旷工违纪行为达到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解聘标准的人员,各部门(单位)分管考勤的负责人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提交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部门(单位)根据相应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六)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考勤主管人员和考勤工作人员在考勤工作中有失职守,没有对缺勤、旷工人员及时处理,或者瞒报、漏报、迟报考勤统计报表,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考勤工作责任人的责任(其中,对逾期不如实报送当月报表的,扣发考勤员和考勤负责人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造成损失的,同时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学校批准的部门(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订其部门(单位)教职员工请假与考勤制度的具体规定,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我校原有的教职工请假与考勤制度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海南师范大学

     管理职员个人工作实况每月考评规定

     (海师办〔2014〕45 号文印发)

      为了贯彻中央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有关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校管理职员队伍的管理,使管理职员的考核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根据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岗位设置管理与全员合同制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对岗位责任制和岗位目标管理的规定,强化管理,明确职责,奖惩分明,坚决解决部分管理职员特别是部分机关管理职员纪律意识薄弱,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决定实行管理职员个人工作实况每月考评制度,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考评的范围:

     考评的范围为我校全体管理职员(包括兼任管理职员岗位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其中,正科级及其以下各级岗位的管理职员个人工作实况每月考评,按照本规定实施;副处级及其以上等级岗位的管理职员个人工作实况每月考评,按照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的规定,另行发文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评的内容:

     考评的内容为管理职员个人在被考评的月份内的工作实况,主要考评工作实绩和出勤情况。

     第三条

     考评的程序和方法:

     (一)管理职员个人填写个人工作实况每月考评表,提交给

     岗位所在部门(单位)接受考评,被考评人须在考评表中对照部门(单位)安排的个人工作任务实施计划,如实填报当月实际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实况(包括数量、时间、效益等)。要以写实性记事的方式分项逐项填写清楚。兼任管理职员岗位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只填报履行管理岗位职务的工作实况。

     (二)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管理职员填报的工作实况逐项审核,对其工作实绩和考勤情况作出考评意见。考评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各单位文书档案,学校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其考评结论应报送人事处备案,并作为决定被考评人绩效工资发放数额的依据之一。

     (三)各部门(单位)可对被考评人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每月考评结论(其中优秀不超过当月被考评人数的 10%)。对于没有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按规定应当完成的工作量的管理职员,当月考评不能评定为合格以上,对于应当承担而没有承担任何实际工作量的管理职员,当月考评不能评定为基本合格以上。按照学校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被追究责任的管理职员,其当月考评结论按责任追究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考评结果的使用:

     (一)管理职员每月考评结论与评定年度考核结论及评优挂钩,并作为管理职员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1、一年内的每月考评结论均为合格以上的,在年度考核和其他专项评优考核中才有评优资格。

     2、一年内的每月考评结论有 1 次为不合格或者基本合格的,当年度内不能评优,不能晋升岗位等级职务。

     3、一年内的每月考评结论有 2 次不合格或 4 次基本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在年度考核与岗位晋升有关制度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晋升岗位等级职务。

     4、一年内的每月考评结论有 3 次不合格或 6 次基本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在年度考核与岗位晋升有关制度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晋升岗位等级职务。

     (二)管理职员每月考评结论与绩效工资发放挂钩:凡当月考评结论为基本合格者,停发下一个月的效益性绩效工资,当月考评结论为不合格者,停发下一个月的全部绩效工资。

     第五条

     考评的时限要求:

      各部门(单位)在每月的第一周内完成上一个月的管理职员每月考评工作,并在报送考评月份的考勤统计报表时,将考评结论一并报人事处。逾期不报送每月考评结论的部门(单位),暂缓发放当月该部门(单位)的绩效工资,至报送考评结论后,根据考评在下一月发放绩效工资时补发,但部门(单位)考评负责人(党政正职)当月的领导责任津贴予以停发。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对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进行每月考评,同时将考评材料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

     各部门(单位)如对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实施每月考评,其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与管理职员一样,根据每月考评结论

     决定当月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并与年度考核结论、评优及岗位聘用挂钩。如有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每月考评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可在按月报送考勤报表时一并报人事处。

     第七条

     学校下属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管理职员日常工作考评制度,报学校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海南师范大学待岗人员管理的规定

     (海师办〔2014〕45 号文印发)

      为适应我校全员合同制岗位聘用对进一步强化编制管理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根据《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等政策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待岗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待岗人员范围 待岗人员是指我校编内在职工作人员因下列情况之一,被中止聘用上岗者: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但暂不能作辞退处理的,或者是在全员合同制岗位聘用的合同期内,有两次非连续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决定生效时,在降低一个以上等级的岗位中没有空岗,或者没有合适的岗位予以聘用的; (三)不能克尽职守,或者损害学校合法权益,造成较严重的后果以及违背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经常消极怠工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在中级专技岗、副科级管理岗、中级技工工勤岗及其以上等级岗位聘任过程中没有获聘上岗,又不应聘较低等级岗位的; (六)工作能力不胜任所在岗位要求,经过所在单位内部调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所在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八)其他情形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的。

     二、待岗人员的编制和人事行政关系管理 待岗人员原则上由原所在部门移交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统一管理。

     (一)待岗人员的编制管理 待岗人员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待岗期间,不占用原所在部门的编制。

     (二)待岗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管理按以下办法执行:

     待岗人员在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待岗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期间最多获得两次推荐上岗的机会; 一年期满仍未能上岗获得正式工作岗位,或者两次上岗后又再次待岗,则将其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移交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委托管理; 委托管理期限最长为一年,委托管理期满后,对仍未落实工作岗位者,学校与之解除人事关系,并解除与之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由其自行到失业保险机构登记或自谋职业。

     三、待岗人员的待遇与安置:

     (一)自列为待岗人员转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待岗之月起的待岗工资发放按以下办法执行:

     前六个月按原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不

     变,绩效工资和校内津贴、补贴、奖金等停发; 自待岗第七个月起,按原岗位系列低一层级的起点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不变,绩效工资和校内津贴、补贴、奖金等停发; 自待岗第十三个月起一年内,按照政府颁发的当年度海府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享受其他收入待遇; (二)待岗人员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待岗期间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的标准,按照其待岗前最后一个月的档案工资标准,比照在岗人员予以办理。

     (三)待岗人员转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后,可以参加由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组织的转岗培训,也可以经人事处同意,自费参加各类转岗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经批准参加培训的待岗人员,培训期间执行其待岗后第一个月的待岗工资发放标准。参加转岗培训或其他职业技能培训,每人以一次为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四)经学校批准并与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签订协议后,待岗人员如要求调离学校,学校在协议期内协助待岗人员向校外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进行自我推介,予以办理正式调出手续。

     (五)学校人事处向各单位推荐待岗人员,凡属缺编且有合适岗位的单位,或者虽然满编但近期将有合适岗位空缺的单位,有义务接收待岗人员。各单位对接收的待岗人员首次聘期为一个学期,获聘人员从上岗之月起,按新上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并记入档案。首次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可予以退回人事处转学校人

     力资源开发中心。

     (六)有合适岗位且不超编的单位,如果工作需要,可以与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及待岗人员签订协议,选用合适的待岗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每次不超过 30 天,最多两次。待岗人员在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协议期内,执行其待岗后第一个月的待岗工资发放标准,但校内津贴、补贴、奖金可根据其承担的临时性工作的具体情况,由用人单位确定标准发放,从用人单位自有基金中开支。待岗人员被同一用人单位选用从事临时性工作连续或者累计超过 45 天,用人单位必须在本单位编制限额内接受该待岗人员正式上岗,如编制已满可以在本单位内实行竞争上岗。

     四、其他 (一)待岗人员范围内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管理,不能移交给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管理:

     1.在孕期、哺乳期或者享受国家规定产假期间内的女性; 2.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绝症病患者;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4.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三年的人员; 5.其他情形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的。

     (二)待岗人员范围内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直接处理,不按待岗人员管理:

     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非事业编制聘用(劳动)合同制人员。这类人员如不能受聘上岗,直接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手续,另行自谋职业。

     2.符合《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人调发[1992]18 号文)或者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章规定的辞退条件,应当予以辞退的人员,或者是符合开除条件的人员。对这些人员按规定直接予以辞退或开除,由其另行自谋职业。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

     海南师范大学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办法

     (海师办〔2014〕45 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学校行政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管理秩序,防止并纠正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促进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爱护学校声誉,维护职业信誉,树立良好校风,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 18 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我校事业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处分。

     第四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担任八级管理职员(副科级)及其以上等级岗位管理职务的管理人员,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适用于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双肩挑”岗位的工作人员,同时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和撤职的处分。

     第七条 对违纪行为的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免于处分的违纪人员,学校可以采取通报批评方式进行教育。

     第八条 对违纪行为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下处分; 第九条 对违纪行为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行政纪律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认识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小或者避免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在审查期间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违反行政纪律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 (二)拒不交待或者阻挠他人检举、揭发交待错误事实,或者干扰、抗拒查处的; (三)拒不退出非法所得的;

     (四)推卸或者转嫁责任的; (五)伪造、损毁或者隐匿证据的; (六)能够采取而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七)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 (八)共同违反行政纪律应负主要责任的。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 个月; (二)记过,12 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

     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规定的处分期限已满,受处分的工作人员个人应在15日内向其所属部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所属单位根据当事人在处分生效期间改正错误的表现,向学校提出按期解除处分建议,经学校批准后解除处分。

     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与学校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如其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学校的人事行政关系,签订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同时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第十四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职务和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可以由本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审批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代表学校或校内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的; (二)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学校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 (三)以学校工作人员身份在从事兼职活动或营利性活动过程中,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 (四)擅自以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或举办、参加涉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迟到、早退或以其他方式消极怠工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 (七)连续旷工 5 天或 1 年累计旷工 9 天的; (八)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荣誉的; (九)打架斗殴,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对批评、检举、控告、调查、举证进行阻挠或压制,

     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 (二)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行为的; (三)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学校决定,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四)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 (五)连续旷工 6—10 天或 1 年累计旷工 10—20 天的; (六)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学校资财,造成损失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学校、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违反工作规程和必要程序,产生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包括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散布谣言,挑拨是非,诋毁师生,干扰学校工作,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宣扬或参与邪教活动,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和社会管理秩序的; (四)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或者利用电子媒介发布违法信息,造成严重影响且不听劝阻的; (五)故意破坏、损毁公共设施,情节严重的; (六)利用各种方式恐吓、威胁、搔扰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七)吸食、注射毒品,参与赌博、卖淫、嫖娼等活动的; (八)连续旷工超过 10 天或 1 年累计旷工超过 20 天的; (九)违反法纪,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其他严重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 (二)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挪用公款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金额较大的; (三)参与迷信、邪教等活动,带来恶劣政治影响的; (四)被处以劳动教养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五)任职期间因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岗位等级职务已降低至最低岗位等级职务,又有至少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教学、科研、学术道德等规定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校有关教学、科研活动的管理秩序或规范的专门规定中,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适用处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工作人员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校办、人事处、监察处、工会、综治办、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担任法学教学工作的教师代表组成,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发现所属工作人员有行政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纪行为,避免或减少损失。重要事件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的调查。对重大违纪事件,必要时由学校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违纪行为的调查,应当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施调查的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查报告;事件复杂的,可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做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行政违纪行为的事实调查清楚后,对副科级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的行政违纪行为,由监察审计处、人事处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学校工作人员违纪处分工作领导

     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会议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由监察审计处会同人事处或者由所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学校工作人员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被处分人的陈述与申辩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调查并作出决定期间,被调查人为处级干部的,是否停止执行原职务由学校党委会决定;其他工作人员是否停止执行原职务,由工作人员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由被处分人所属部门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分人。

     处分决定书必须载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行政违规、违纪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的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存入被处分人的档案。

     第五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工作人员处分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接受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可以自接到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 15 天内向学校工作人员处分申诉委员会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处分申诉委员会经过复核,应及时向学校工作人员违纪处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撤销、变更或维持原决定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纪处分领导小组根据工作人员处分申诉委员会的相关建议,经过复核,作出撤销、变更或维持原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五 条 工作人员对第二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六章 其他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决定生效时,在降

     低一个以上等级的岗位中没有空岗,或者没有合适的岗位予以聘用,则中止聘用上岗,按照我校有关待岗人员管理的规定,列为待岗人员管理。

     第三 十八条 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的绩效工资,按照学校有关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编制外合同制聘用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实施日常行政惩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人事处和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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